這個問題涉及到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法,以及教育部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輔導管教注意事項」),以下將依據學生攜帶的違禁品種類,分別進行說明:
針對合法,但可能有礙學習或教學的物品:暫時保管
如果是漫畫書、玩具、手機等物品,可能會在教師授課時造成學生分心的東西,而不屬於法律上所禁止的物品,教師可以暫時保管,而不能侵害學生對於物品的所有權。等到沒有妨害學習或教學疑慮的時候,教師再將保管的物品發還給學生,或通知學生的監護人領回[1]。需要注意的是,教師或學校代為保管學生物品的時候,必須要妥善保管、不可損壞[2]。
如果是漫畫書、玩具、手機等物品,可能會在教師授課時造成學生分心的東西,而不屬於法律上所禁止的物品,教師可以暫時保管,而不能侵害學生對於物品的所有權。等到沒有妨害學習或教學疑慮的時候,教師再將保管的物品發還給學生,或通知學生的監護人領回[1]。需要注意的是,教師或學校代為保管學生物品的時候,必須要妥善保管、不可損壞[2]。
針對違法物品:交由警方依法處理
若學生所攜帶的物品,是具有殺傷力的槍彈刀械[3]、猥褻物品[4]、毒品[5]等違禁物[6],教師就必須多加注意,也應該報警處理較適當。按照刑法上的規定,只要是法令禁止個人擅自製造、運輸、販賣、持有的物品,國家都會沒收[7],避免這些東西進一步造成危險。
而根據「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的規定[8],學生攜帶法律上的違禁品到學校,應由教師通知學校,盡速通知警察機關處理。
若學生所攜帶的物品,是具有殺傷力的槍彈刀械[3]、猥褻物品[4]、毒品[5]等違禁物[6],教師就必須多加注意,也應該報警處理較適當。按照刑法上的規定,只要是法令禁止個人擅自製造、運輸、販賣、持有的物品,國家都會沒收[7],避免這些東西進一步造成危險。
而根據「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的規定[8],學生攜帶法律上的違禁品到學校,應由教師通知學校,盡速通知警察機關處理。
未滿12歲的學生
未滿12歲的學生,於2020年6月之後,已不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的程序處理,而是回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措施來處理[9]。而行政院內政部也預告了「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的草案,內容是如何針對兒少的偏差行為進行預防及輔導[10],但這個辦法仍在研擬中,所以目前就未滿12歲學生的處置,仍然是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為主。
未滿12歲的學生,於2020年6月之後,已不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的程序處理,而是回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措施來處理[9]。而行政院內政部也預告了「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的草案,內容是如何針對兒少的偏差行為進行預防及輔導[10],但這個辦法仍在研擬中,所以目前就未滿12歲學生的處置,仍然是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為主。
滿12歲、未滿18歲的學生
在這個年齡層的學生,如果有觸犯刑法、或者是屬於少事法規定的「曝險少年」,會適用少事法的程序處理[11]。因為涉及到少事法的審理程序,所以仍是建議教師通報警察機關,由警察機關協助後續處理。
在這個年齡層的學生,如果有觸犯刑法、或者是屬於少事法規定的「曝險少年」,會適用少事法的程序處理[11]。因為涉及到少事法的審理程序,所以仍是建議教師通報警察機關,由警察機關協助後續處理。
結論
對於可能影響教學與學習秩序,但不違法的物品,教師可暫時保管,並於事後發還給學生或學生的家長。而針對違法的違禁物,即使因應學生年齡而可能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仍然應該通報警察機構作適當的處理。並且配合與學生及家長的妥善溝通,才能讓事情獲得妥善的解決[12]。
對於可能影響教學與學習秩序,但不違法的物品,教師可暫時保管,並於事後發還給學生或學生的家長。而針對違法的違禁物,即使因應學生年齡而可能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仍然應該通報警察機構作適當的處理。並且配合與學生及家長的妥善溝通,才能讓事情獲得妥善的解決[12]。
註腳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0點第3項:「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0點第4項:「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I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III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61號判決:「又刑法上所謂之違禁物,係指在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之物而言。」
- 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第1項:「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0點第1、2項:「
I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II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違禁物品。」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2條第1項:「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之申請或經其同意,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
一、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從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禁止從事之工作,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禁止而無效果。
二、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2020),《預告「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草案》。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 相關的處理方針,可參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黃旭田(2012),《老師,你也可以這樣做!:校園法律實務與理念》,第4版,頁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