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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我發生車禍,可以在車禍現場,警察、雙方當事人談話時錄音或錄影嗎?


發生車禍,我希望記錄車禍現場第一時間發生的事情。
在未經任何人同意時,我可以錄音記下警察、雙方當事人談話情形嗎?那麼可以錄影嗎?
或是我必須經過警察、對方同意,才能錄音或錄影?


車禍現場雙方當事人通知警察到場,這時候屬於行政調查階段,還沒有進入刑事調查程序,當事人可以在未經警察、對方同意的情況下,自行錄音錄影,作為之後釐清責任的證據。

民眾發生交通事故,在公開場所接受行政調查,可以自行錄音錄影
車禍事故通常發生在公開場所,在公開場所發生的事情眾人都可以看見,因此公開場所活動的人不會期待自己享有隱私。警察調查交通事故,在還沒有進入刑事調查程序以前,屬於行政調查,不會有刑事偵查不公開的疑慮,因此當事人可以自行錄音、錄影,不需要經過任何人同意。
另外也提醒大家,這樣的情況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1]的規定,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眾在交通事故現場自行錄音錄影,要留意不要侵害被拍攝者的肖像權
依照法務部的解釋[2],民眾為維護自己權益,在司法警察執行勤務現場錄音、錄影,並不侵害司法警察的隱私權,因此不得以未經司法警察同意為理由,阻擾民眾錄音錄影。但民眾實施錄音錄影時,要留意避免過度侵害司法警察、車禍另一方的人格權(例如:肖像權),避免針對它人個人臉部特寫式拍照或錄影,這樣的行為已經超過維護民眾權益的必要性,就不適當了。

民眾在交通事故現場自行錄音錄影,不會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3]妨害秘密罪
刑法妨害秘密罪是為了保障談話當事人間合理的隱私期待,因此如果自己就是談話的一方,而不是錄下他人之間的談話,且不是為了不法目的(本題中,錄音錄影是為了保全證據,保全日後證據是法院肯認的合法目的之一),此時法院多認為對方沒有秘密受到侵害的問題,即使沒有得到對方的同意,錄下自己與對方的談話並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

延伸閱讀:
1. 黃蓮瑛、劉怡君(2019),《一般人想錄下自己與對方當面談話或電話通話的內容,需要經過對方同意嗎?怎樣的錄音才不屬於不法目的?》。
2.  洪偉修(2019),《我跟房東有糾紛,跟他對話過程可以錄音存證嗎?》。

註腳

  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2.   法務部(2013/02/08),新聞稿《針對民眾於警方執行勤務時,可否自行錄音、錄影部分,法務部補充說明如下》:「
    ......................................................
    (二)就其他陳情、檢舉或行政調查部分
    1、於公開場所
    (1)自然人為維護其本身權益之必要,基於單純個人活動目的,或在公開所,於其向公務機關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調查時,自行錄音、錄影行為,如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2)本件涉及隱私權部分,應依其社會角色所涉隱私程度之不同、所處場所是否具有隔離性、侵犯他人隱私內容、所欲達成之目的及所採取之手段,據以綜合判斷相關人員對於隱私權有無合理期待。民眾為維護其本身權益,對於司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現場狀況,予以錄音、錄影行為,並不侵害司法警察之隱私權,自不得擅以未經司法警察同意為由,予以阻擾。惟實施錄音錄影者,仍應斟酌現場狀況,依比例原則權衡利益,避免對於司法警察人員之人格權(含肖像權)有過度侵害情事(例如針對警察人員個人臉部為特寫式拍照或錄影者,因已逾維護民眾自身權益之必要性,該等行為即不宜為之)。
    ..........................................」
  3.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