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司法規定,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的限制是只能成為其他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而且轉投資的總額原則上不可以超過公司實收股本40%[1]。不過這個規定只限於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以及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並沒有轉投資上限的限制[2]。
此外,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如果是以投資為專業,或章程另有規定不受投資總額的限制,或是事先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的話,也沒有轉投資投資總額的限制[3]。
除了法律規定的限制,投資人還可以利用公司定期公告的財務報告,查詢公司有無從事大額轉投資或產生重大轉投資損失[4]。
關於公司轉投資的限制,可以進一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黃蓮瑛、傅雅芝(2020),《公司轉投資、擔任保證人應該注意的事項》。
註腳
- 公司法第13條第2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3分之2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40%。」
- 2018年8月1日修正的公司法第13條第2項修法理由:「依原規定,無論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公開發行或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除非公司係以投資為專業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一定程序解除百分之四十之限制時,始不受此限。此次予以鬆綁,讓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再受限。」
- 公司法第13條第2項。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2016),〈投資人園地〉,《證券期貨月刊》,第34卷第7期,頁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