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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請問在某公司做假日 (即週六日二天 )的工讀生,時間上午10:00到下午18:00 共8hr 領日薪

匿名(進階會員) 基本人權‧政府行政法原則 2020-07-06 14:37

請問在某公司做假日 (即週六日二天 )的工讀生,時間上午10:00到下午18:00 共8hr 領日薪900元(2日1800週領) 寒假期間 (1月初至2月21)工作日少於3個月 現在去申請勞工勞保證明時才發現當初雇主為投勞保 當時也無詢問工讀生是否要加保 現在(差不多已過時日2到3年了)還可以申訴雇主嗎???


首先,「申訴」行為,被理解為一種「舉發」、「檢舉」行為,這些行為通常不具備法律上效力,因此,行政機關接到民眾的檢舉或申訴,就算真的有違法行為,人民也沒有「權利」要求行政機關應該依法開罰。例如,檢舉路邊違停、闖紅燈等等。
縱使行政機關明知有人違法卻不處罰而怠忽職守,由於「申訴人」、「檢舉人」沒有「權利」遭受侵害(因為別人違法,並沒有傷害到你的權利,只有傷害到你的法律感情),而只是一種生活在合法社會下的「反射利益」,因此,僅構成內部行政行為的違法,人民不得有所請求。除非,人民因為當下其他人民的違法行為而權利遭受侵害,才有權利請求國家保護(稱為「保護規範理論」),且處罰該其他人民。
此外,國家對於人民的處罰權,設有一定年限的限制,例如,雇主違反勞基法應受裁罰,設有3年的時效限制(行政罰法第27條[1])。因此,倘人民於事發3年後始為檢舉,則行政機關亦僅能於日後嚴加監督而已,不得違法追究已罹於時效之事件。

註腳

  1.   行政罰法第27條︰「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