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是否需提前一個月告知?
【提問者應先「清楚地」表明問題,針對「搬家是否須提前一個月告知?」的這個問題,欠缺主詞以及受詞,究竟有意詢問「誰」應告知,且應告知「什麼事情」。】
【提問者應先「清楚地」表明問題,針對「搬家是否須提前一個月告知?」的這個問題,欠缺主詞以及受詞,究竟有意詢問「誰」應告知,且應告知「什麼事情」。】
房東是否可以因此狀況扣除押金?
押金的扣除,限於「承租人債務不履行」時方得為之。(民法第250條[1])
承租人負有於租賃期限屆至後,返還租賃物與承租人之義務(民法第455條[2]),倘返還時與原物不同或有瑕疵,則構成債務不履行。
至於本件中,使用黏貼性掛勾,是否構成瑕疵,倘該黏貼性掛勾導致膠痕殘留,應認為是瑕疵;反之,若可以去除,則不構成瑕疵。至於,究竟「誰說的算」,既不是依據承租人,亦非依據出租人的認定,而是由法院加以認定。當然,出租人得「聲稱」具有瑕疵而扣除押金,如果承租人有所不服,應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押金。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