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雙軌制,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各要件和程序為何?
所謂「國家賠償雙軌制」,係指人民得藉由「兩種不同制度」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第一種制度是依據〈國家賠償法〉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由於應向普通法院起訴,故屬於民事訴訟案件;第二種制度是依據〈行政訴訟法〉提起本案行政訴訟,且於同一程序中合併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由於應向普通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故屬於行政訴訟案件。
至於各自的要件與程序,篇幅有限,不擬回應。請參照,本百科文章︰〈國家賠償的整個程序如何進行?──(一)可以請求賠償的項目、向哪一個機關、在多久的期限內請求國家賠償?〉、〈國家賠償的整個程序如何進行?──(二)該依照國家賠償法本身程序還是行政訴訟程序?程序會怎麼進行?〉
請說明「協議先行主義」和「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為何?兩者有無關聯?
所謂協議先行主義,係指人民依照國家賠償法有意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時,依法應先與機關進行賠償協議,協議不成,始得提起訴訟。
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係指國家干預人民的權利,並因此造成侵害時,人民應先於第一時間向國家請求排除干預行為,以避免自身遭受損害。倘若人民不在第一時間排除高權侵害行為,而任由損害持續發生與擴大,則事後人民即不得提起國家賠償。例如,業務主管機關要求甲拆除A房屋(X拆屋處分),因其認定該房屋為違章建築,甲於30天內未表示不服,X處分即告確定。最後,甲之A屋即遭到行政機關強制拆除,縱使X拆屋處分違法,甲由於未「在第一時間請求撤銷該X拆屋處分」,則事後便不得「再提出爭執並向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我國是否採取「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學界有主張一體適用,另有主張應區分案件類型而予以適用,因篇幅有限,茲不贅述。
另提問「兩者之關聯性」,本文認為都屬於是否進入國家賠償法的程序先決問題,但實體關聯性不高、互不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