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冠用「釋」字各號解釋,如經憲法法庭判決變更,就應該以判決所述內容作準,原來的解釋便告失效。(見111憲判字2號判決)
(一)現有大法官「釋字」將會如何?「憲法法庭」之「判決」將成為不成文(憲法)法源?
(二)判例、聯席會議之決議 其法律效力將如何?蓋以憲法法庭之「判決」作為法源,將出現「個案、習慣」之可能,是否合乎我國採以「大陸法系」?
【憲法訴訟法制定後,現有大法官作成之釋字,仍有拘束全國人民與機關之效力,並不因此受到影響。】
【憲法法庭所為之判決,其效力如同現有大法官所作成之解釋,皆屬於法院裁判之依據(即法源),且為不成文法源。】
【判例、決議自始即非法源,於憲法訴訟法制定後不生影響。現廢除判例與決議制度,則判例將回歸為一般判決;決議自始不具拘束力。】
【此題意不清,本文未能明其意義,故不予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