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到訴訟資源其實很有限,所以要上法院解決民事紛爭,必須要由當事人(原告、被告)負擔成本。為了避免濫訴,原則上要由原告先繳納訴訟費用。
如果真的沒有錢,只要不是毫無理由的濫訴、或者沒有勝訴可能,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1]。意思是可以不用先繳納訴訟費用,等到訴訟的結果出來之後,再決定由誰負擔訴訟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訴訟救助不是完全免繳,如果曾經獲得訴訟救助的人,之後有能力負擔訴訟費用的時候,仍然需要補繳訴訟費用[2]。
延伸閱讀:
蘇國欽(2020),《沒錢打官司怎麼辦?淺談民事訴訟救助制度》。
法律百科(2020),《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
註腳
-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 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項:「當事人力能支出訴訟費用而受訴訟救助或其後力能支出者,法院應以裁定撤銷救助,並命其補交暫免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