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本問題,已有其他回覆針對學位授予的法律性質、法律效果做說明,所以這部分將針對直接相關的「學位授予法」規定做說明。
取得學位者「無法」自行宣布放棄學位
學位授予法是針對專科學校、大學學位的規定,與高中以下的學歷無關。而其中針對學位考試、學位授予與撤銷做了明文規定。但其中並沒有任何規定,是賦予取得學位者可以自己選擇要放棄學位的。
要把已經取得學位者的學位「拿掉」,依法只能用「撤銷」的方式來進行。所以如實際上曾爆出論文抄襲爭議的公眾人物,自行宣布「放棄」自己的碩士學位。因為在學位授予法中,並沒有「自行放棄」的選項,所以這個「放棄」學位的表示沒有法律上的效力[1]。
學位授予法是針對專科學校、大學學位的規定,與高中以下的學歷無關。而其中針對學位考試、學位授予與撤銷做了明文規定。但其中並沒有任何規定,是賦予取得學位者可以自己選擇要放棄學位的。
要把已經取得學位者的學位「拿掉」,依法只能用「撤銷」的方式來進行。所以如實際上曾爆出論文抄襲爭議的公眾人物,自行宣布「放棄」自己的碩士學位。因為在學位授予法中,並沒有「自行放棄」的選項,所以這個「放棄」學位的表示沒有法律上的效力[1]。
學位撤銷的要件
依據學位授予法第17條的規定[2],當取得學位者發生以下情況的時候,學校應該撤銷其所授予的學位,並公告註銷該學位證書:
依據學位授予法第17條的規定[2],當取得學位者發生以下情況的時候,學校應該撤銷其所授予的學位,並公告註銷該學位證書:
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的狀況。
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的狀況。
所以,延續到問題中能否自己放棄學位的問題,想宣布放棄學位者,其實必須要等到學校啟動調查、確認有造假或抄襲等事由時,他的學位才會被依法撤銷[3]。
所以,延續到問題中能否自己放棄學位的問題,想宣布放棄學位者,其實必須要等到學校啟動調查、確認有造假或抄襲等事由時,他的學位才會被依法撤銷[3]。
結語
雖然近年爭議多集中在碩士學位爭議,但其實學位授予法的「學位」,包含副學士(由專科學校或大學授予),以及學士、碩士、博士(由大學授予)等等,這中間有任何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的不實舞弊,或含論文在內的成果有造假、變造、抄襲、代寫等舞弊狀況,都會有撤銷學位的情況發生。同時如果抄襲更進一步違反著作權法擅自重製、擅自改作規定的話,會有進一步的民、刑事責任[4]。
但若是取得學位又遭撤銷者,因為撤銷學位本身也是一種行政處分,所以可以依法進行後續的行政救濟[5]。
雖然近年爭議多集中在碩士學位爭議,但其實學位授予法的「學位」,包含副學士(由專科學校或大學授予),以及學士、碩士、博士(由大學授予)等等,這中間有任何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的不實舞弊,或含論文在內的成果有造假、變造、抄襲、代寫等舞弊狀況,都會有撤銷學位的情況發生。同時如果抄襲更進一步違反著作權法擅自重製、擅自改作規定的話,會有進一步的民、刑事責任[4]。
但若是取得學位又遭撤銷者,因為撤銷學位本身也是一種行政處分,所以可以依法進行後續的行政救濟[5]。
註腳
- 中央社(2020),《李眉蓁碩士學位無法自行放棄 中山大學:審查後才能撤銷》。
- 學位授予法第17條第1項:「學校授予之學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一、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
二、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 - 中央社(2022),《台大:林智堅論文抄襲情節嚴重 撤銷碩士學位[影]》。
- 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相關程序,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02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