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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有人以自殺相逼

匿名(一般會員) 刑事犯罪妨害自由 2020-08-07 05:09

您好,
友人A男與其女友B女發生感情糾紛,B女屢次傳訊騷擾A男包含我在內的幾位女性友人,並在訊息中多次以自殺、砍殺A男相逼。
我已不堪其擾、備感恐懼,正考慮提告。
請問上述行為可以何種罪名提告?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謝謝解答!


提問人您好:以下就您的問題簡單回應,如有需要,仍建議洽詢專業律師,尋求符合您個案需求的法律服務。

關於這類情形,B女可能需要負擔以下的法律責任
刑事部分
B女就表示要自殺的部分,如果更進一步逼迫提問人或其他人作特定的舉動,例如「不准跟我男朋友見面」,可能會涉及到刑法上的強制罪。
就表示要砍殺A男的部分,因為是以A男的生命作為威脅的內容,可能觸犯的刑責為刑法上的恐嚇危害安全罪。需要注意的是,實際受到恐嚇威脅的是A男,所以需要由A男自行提出告訴。
民事部分
B女的傳訊行為若讓收到訊息的人感到恐懼、不安,同時可能有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責任。如果真的造成收到訊息者非常嚴重的精神損害,如需要到身心科就診等等,則也可以請求相應的賠償。
具體的作法
若想要提告,可能須蒐集相關的手機或通訊軟體訊息,或者其他足以證明B女確實對A男及A男的友人騷擾的證據。
而這部分涉及到個案情形,以及在您的個案中是否及如何訴諸具體的法律行動。例如如何撰寫法律書狀、如何舉證、以及過程中可能有需要注意法律上時效、規費的問題,這些都需要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士,視您的具體情況提供諮詢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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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張學昌(2020),《哪些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
LawPartner(2018),《不刪照片,我就自殺!恐怖情人犯恐嚇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