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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4-19

關於商標註銷的問題


A為餐廳老闆,自家招牌已經傳承了3、4代了,也算是家喻戶曉的店家,但是A的招牌從未註冊商標,有天B以A的招牌註冊了商標,同樣開設了一家餐廳,請問A可以申請註銷B所註冊的商標嗎?


我國商標採取註冊保護主義,即商標必須要向主管機關(我國為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財局)註冊,才會受到法律上完整的保護,而如果在有使用商標,卻沒有去註冊的情況下,發生如提問中的狀況,A可能可以根據以下管道來主張權利。

提出異議或申請評定
這兩種管道是商標被人註冊之後,可能採取的策略。兩種制度的設計跟程序略有不同,但可以申請的理由是一樣的。
申請的理由
商標法上有規定一些不能註冊商標的理由[1],例如不具有識別性、與本國或外國國徽相同或很相似、未經同意使用他人的姓名等等,其中與提問最相關的事由,可能有:
著名商標
如果A的商標已經傳承3、4代且廣為人知而成為「著名商標」,A可以參考智慧財產局的官方著名商標名錄及案件彙編,提出相關事證說明自己的商標是著名商標,不該被B註冊。
惡意搶註
商標法針對有心人士故意搶他人商標、攀附別人商譽的行為加以防範,因此明文禁止搶先註冊的行為。假設B是A的前員工(或者是後起之秀,但明知道A雖未註冊但使用該商標),刻意要搶走A的商標,也是違反商標法的。
提出異議[2]
在B的商標註冊通過後,A需要在3個月內提出異議。被異議的商標權人則必須進行答辯,最後由智財局的審查人員做出處分。如果異議成立的話,商標註冊將會被撤銷[3];但如果A提出異議沒有成立,則任何人都不能再用同樣的理由申請評定[4]
申請評定[5]
經過審定期、公告一段時間後,因為可以大致確認沒有反對的意見,所以對於事後反對的權利就較為限縮。只有特定的人(例如利害關係人A)可以在商標公告註冊日後5年內申請評定[6]
如果進入評定程序,商標權人B跟申請評定人A會需要答辯、陳述意見,由未審查當初商標註冊案的審查人員3人以上共同審查、做出決定[7]
A可以主張善意先使用
如果A提出異議或申請評定都沒有達到撤銷B商標的權利,只要A符合以下要件,即使商標權人是B,A還是可以使用原來的商標[8]。不過B可以要求A附加額外的標示來區別。
先使用人A須為善意
是指使用在先的A,不是出於「惡意想去搶商標權人的生意」這種在法律上會構成不正競爭的目的,使用B的商標。
A只在國內使用該商標
A繼續使用商標,沒有中斷
A只能使用在原本的餐廳上,可以開分店、研發新菜色,但不能另外除了餐廳之外另發展店內的生鮮超市、賣特色衣物等等。

延伸閱讀:
廖健期(2020),《自己先使用的招牌或LOGO被別人搶先註冊了,怎麼辦?談商標善意先使用制度》。
廖健期(2020),《什麼是商標的異議、評定程序?兩者有什麼不同?》。

註腳

  1.   商標法第29條第1項:「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二、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
  2.   商標法第48條第1項:「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
  3.   商標法第54條:「異議案件經異議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
  4.   商標法第56條:「經過異議確定後之註冊商標,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
  5.   商標法第57條第1項:「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
  6.   商標法第58條第1項:「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五款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自註冊公告日後滿五年者,不得申請或提請評定。」
  7.   商標法第59條:「商標評定案件,由商標專責機關首長指定審查人員三人以上為評定委員評定之。」
    商標法第60條:「評定案件經評定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但不得註冊之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之衡平,得為不成立之評定。」
  8.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