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法第10條: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請問在選舉罷免案件中,哪些訴訟類型會「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 (公職人員選罷法118)、「資格不符當選無效之訴 」(公職人員選罷法121)、「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 」 (公職人員選罷124),只有此三種情況才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總統、副總統 「彈劾案」、「罷免案」兩者區別實益為何?兩者審理法院為何?
其規定依據為「憲法增修條文」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兩者?
又 「大法庭制度」上路後後哪些規定有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