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的業務是什麼?
營養師業務的法律規定
根據營養師法的規定,營養師的業務範圍共有4個:
第一,是對特定人健康狀況的營養評估。
第二,針對特定人的營養需求,提供飲食設計及諮詢的服務。
第三,對於提供團體膳食的群體,例如學生、接受安養照護的老人的營養需求,進行飲食設計、膳食製備與供應等事項,進行營養監督。
第四,就臨床治療飲食的設計及製備、供應等事項,進行營養監督。
根據營養師法的規定,營養師的業務範圍共有4個:
第一,是對特定人健康狀況的營養評估。
第二,針對特定人的營養需求,提供飲食設計及諮詢的服務。
第三,對於提供團體膳食的群體,例如學生、接受安養照護的老人的營養需求,進行飲食設計、膳食製備與供應等事項,進行營養監督。
第四,就臨床治療飲食的設計及製備、供應等事項,進行營養監督。
營養師業務的具體內容
其實從上述的條文可以知道,營養師的業務比想像中複雜。因為需要依據不同人的身體狀況,可能有特殊疾病或體質、動過手術、提供不同的飲食建議,或者是營養品攝取的建議[4]。具體來說,菜單可以特定到魚肉200克、藍莓50克這種非常細緻的建議。
同時,營養師依法也屬於醫事人員[5],所提供的諮詢與建議也會被視為是醫療行為的一環[6]。
其實從上述的條文可以知道,營養師的業務比想像中複雜。因為需要依據不同人的身體狀況,可能有特殊疾病或體質、動過手術、提供不同的飲食建議,或者是營養品攝取的建議[4]。具體來說,菜單可以特定到魚肉200克、藍莓50克這種非常細緻的建議。
同時,營養師依法也屬於醫事人員[5],所提供的諮詢與建議也會被視為是醫療行為的一環[6]。
健身教練可以為學員開菜單嗎?
回到前面對於營養師業務的說明可知,開立菜單或適合的保養品、評估特定人的身體狀況(例如是否應該攝取軟質食物)所需要的營養等等,是營養師必須要基於自身專業進行評估並提供建議的事項。
一般的健身教練,如果針對健身房學員的飲食,提供客製化的菜單及營養品的攝取作為業務的一部分,其實可能存在專業度不足、忽略學員個人狀況的風險(例如在不知道他人病史的情況下提供飲食建議),同時也違反營養師法的規定,是會面臨罰則的[7]。健身教練至多只能給予大方向的建議,例如「少吃含糖食物/飲料」,「多攝取蛋白質」,但不能具體到「早餐吃2顆水煮蛋,搭配鮭魚200克、香蕉1根,無糖豆漿450cc」這樣的程度[8]。
回到前面對於營養師業務的說明可知,開立菜單或適合的保養品、評估特定人的身體狀況(例如是否應該攝取軟質食物)所需要的營養等等,是營養師必須要基於自身專業進行評估並提供建議的事項。
一般的健身教練,如果針對健身房學員的飲食,提供客製化的菜單及營養品的攝取作為業務的一部分,其實可能存在專業度不足、忽略學員個人狀況的風險(例如在不知道他人病史的情況下提供飲食建議),同時也違反營養師法的規定,是會面臨罰則的[7]。健身教練至多只能給予大方向的建議,例如「少吃含糖食物/飲料」,「多攝取蛋白質」,但不能具體到「早餐吃2顆水煮蛋,搭配鮭魚200克、香蕉1根,無糖豆漿450cc」這樣的程度[8]。
註腳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第5條第1項:「中華民國國民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營養(科學)、食品營養(科學)、保健營養(技術)、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醫學營養、食品暨保健營養、保健營養生技、營養保健科學、臨床營養、營養科學與教育等系、科、組、學位學程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第6條第1項:「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生理學與生物化學。
二、營養學。
三、膳食療養學。
四、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
五、公共衛生營養學。
六、食品衛生與安全。」
營養師法第3條:「經營養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營養師證書。」 - 營養師法第1條:「中華民國人民經營養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營養師證書者,得充營養師。」
- 例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判決:「原告於手術後長期使用鼻胃管,經營養師進行營養評估結果為一日熱量所需約1700卡(維持基本之能量消耗),又因原告於住院期間亦有便秘情形,故選用特殊營養品(愛攝適含纖維配方,300 卡/ 罐),依病患熱量需求,一天建議使用6罐(每天約300元至350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94號刑事判決:「觀諸上開證人◯◯◯證述內容,已詳述◯◯◯入住「水美護理之家」後,其曾先後於98年10月30日、同年11月13日、同年12月11日對◯◯◯進行營養評估,認為◯◯◯之牙齒咀嚼功能不理想,應提供軟質食物,至於湯圓係屬於黏稠性食物,不包括在軟質食物裡面,且不建議提供◯◯◯食用湯圓,因黏稠性食物在口腔停留時間比較久,有噎住及消化不良之危險等情形,核與證人◯◯◯所提供「水美護理之家」住民◯◯◯病例卷宗歸檔資料內附「營養評估表」、「營養評估訪視記錄單」等文件所載內容大致相符( 詳見原審卷一第148頁),是證人◯◯◯上開證詞,應堪採信。綜上,足認◯◯◯於98年10月29日入住「水美護理之家」,並於翌日(即30日)接受「水美護理之家」營養師◯◯◯評估,認為其牙齒咀嚼功能不理想,應提供軟質食物。」 - 醫療法第10條第1項:「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驗光生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醫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於臺北榮總住院期間,99年11月6 日白蛋白2.8g/dL,有偏低現象,顯示◯◯◯營養狀況不佳,惟此偏低程度不至於造成嚴重症狀(如全身水腫、肋膜積水或腹水)或危及生命,因此僅需尋求營養狀態之改善,無須藥物治療,依11月13日之護理計畫,被告已有評估◯◯◯日常飲食習慣及評估引起營養不足之原因,並有諮商營養師設計符合◯◯◯需要的飲食,已盡醫療上之注意,符合醫療常規。」
- 營養師法第29條本文︰「未取得營養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營養師業務者,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可參考醫適能 蔡奇儒(2019),《教練可以幫學生開菜單嗎?根本違法!!|運動健身體與適能產業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