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文章所述應是在講,離婚後子女之名字應從何姓?
原因出自於民法1059條所述:「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在離婚訴訟時,主戰場是「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小戰場什麼都爭 所以說法院仍然會參考
「子女自己本身的意願」和「子女的最佳利益」。 該文章著重在改「姓」上面
至於您所提問的名字,乃是依照 姓名條例 第九條: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這六款所規定,具有次數的限制(三次,未成年第二次改名需要等成年後再改)
又 姓名條例 第十條: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這三款就沒有次數的限制
應改姓名可以到任意的戶政事務所申請,除非要同時辦身份證或撤銷原姓名的登記 才需要到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
還沒成年即不具行為能力或具限制行為能力 改名仍須父母雙方共同為之(或經另一方同意為之)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