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警署行字第1060100161號函修正「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1],警方執行路檢、攔檢,受路檢、攔檢或身分 查證人 不同意時,當場陳述理由, 表示異議:
(一)異議有理由:停止路檢 、攔檢或身分查證,當 場放行;或更正執行行 為後,續行路檢、攔檢 或身分查證。
(二)異議無理由:續行路檢、 攔檢或身分查證,執行程 序與同意受檢相同。
(三)受檢人請求時,填寫警察 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 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受檢 人收執、第二聯由執行單 位留存、第三 聯 送上級機關。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2]規定之異議紀錄表就上述規定,可以得知權責執行人員為執行路檢、攔檢或身分查證之員警。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