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同性雙方已經依照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相關規定結婚[1],婚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除了可以準用民法的規定繼承遺產[2];如果雙方的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生存方還可以主張先準用民法的規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3],再與其他共同繼承人一起分配遺產。也就是生存配偶同時具有「配偶」及「繼承人」兩種身分。
關於配偶一方死亡,生存配偶(無論不同性別或同性別)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繼承權,可以進一步閱讀:黃蓮瑛、陳哲瑋(2020),《配偶一方死亡後,生存配偶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繼承問題》。
註腳
- 關於同性婚姻合法有效的要件,可以參考:陳重仁(2019),《同性婚姻要符合哪些要件才會有效?》。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3條:「
I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II 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5條:「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9條:「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