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提問人的問題與會員的回覆,另外補充一下,最近有一則實際案例與提問人的問題,情況相仿。在假設相關報導屬實的情況下,就該案例略為補充相關法律規定的說明:
刑法第7條的適用[1]
誠如其他回覆所說,我國刑法效力範圍原則上採屬地主義,而例外採屬人主義。由於與實際案例相關的報導中,到外國留學的民眾(以下簡稱A)是蒐集各類彈藥與槍械零件,遭國外法院判決非法持有彈藥罪。
在我國偵查的情況,則是以製造槍械未遂的罪名進行對A的刑事程序,必須檢視此罪名在美國法上的規定,來判斷是否有我國刑法第7條「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的問題。
誠如其他回覆所說,我國刑法效力範圍原則上採屬地主義,而例外採屬人主義。由於與實際案例相關的報導中,到外國留學的民眾(以下簡稱A)是蒐集各類彈藥與槍械零件,遭國外法院判決非法持有彈藥罪。
在我國偵查的情況,則是以製造槍械未遂的罪名進行對A的刑事程序,必須檢視此罪名在美國法上的規定,來判斷是否有我國刑法第7條「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的問題。
註腳
- 中華民國刑法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6項:「
I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VI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中華民國刑法第66條:「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