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您好,就您的問題簡單回覆如下:
首先,提問人所問及可能涉嫌犯罪的行為,法律上評價的步驟是什麼呢?
刑法上針對殺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曾祖父母的行為,會構成「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1]」,而A拿刀殺害自己的母親,則可能會成立這個犯罪。
根據刑法的規定,有時候是可以合法侵害別人的利益的。最常聽到的狀況,就是正當防衛[2]、緊急避難[3]。而依照法令的行為也是合法的[4](如執行死刑的時候,開槍殺死受刑人的法警不犯法)。
除非在個案中A的行為符合法律上的合法事由,否則行為就是違法的。
然而,行為違法以外還要滿足責任能力這個要件,才會成立犯罪。侵害別人的權利,可能構成犯罪的人,原則上要心智清楚[5]、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法[6],才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在法律上叫做「責任能力」。吸毒而導致神智不清,或者因為思覺失調等精神疾病而導致意識不清的狀況,則可能會欠缺責任能力,而不成立犯罪。
通常有一件牽涉到刑事犯罪的事情發生後,首先可能經過民眾報案、警察調查等原因,當有犯罪嫌疑時,會轉由檢察官主導所謂的「偵查程序[7]」,針對可疑的對象進行偵查。
偵查之後,檢察官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或者有其他原因,就可能作不起訴、緩起訴處分。如果覺得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成立犯罪,就必須要起訴。
起訴之後,就會進入由法院所主導的審判程序,會由檢察官擔任國家追訴犯罪的代表,證明被告有罪;而被告方可以主張自己應有的權益。最後由法官在調查證據、聽取雙方主張之後,判決被告有罪或無罪、有罪的話必須要判決怎麼樣的刑罰。
如提問人所問的問題,因為涉嫌殺人重罪,所以被告必定要有律師的協助[8]。而如果法院對A宣告死刑,依法則必須要再由上級法院再審理一次[9]。
如果法官判決的結果是判決被告有罪,並且需要科處刑罰的時候,就會由檢察官接手最後的執行程序[10]。
「再審」、「非常上訴」是可以推翻已經確定的判決的救濟方式,但是有很嚴格的法律要件,只有當原本的判決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有重大瑕疵的時候,才可以提出再審或非常上訴。就提問人所問的情境來說,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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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2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中華民國刑法第24條:「
I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II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
I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II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III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中華民國刑法第16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5項:「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 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八編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