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你好:
接續上面的說明,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有權利依照自己的意願選擇補休[3]、特別休假期日[4],雇主可提醒或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能限制勞工只能一次預為排定或者排定於特定期日[5],如有違反規定的情形發生,雇主將可被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6]。
註腳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2月31日(86)台勞動一字第 037287號公告。
- 勞動部108年03月12 日勞動條1字第1080130207號公告。
- 勞動基準法第 32-1 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 勞動部106年03月03日勞動部動條3字第1060047055號函。
-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