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會主動幫債權人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就算已經拿到准許假扣押的裁定[1],債權人還是必須再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執行[2],執行處才會依照聲請,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而且債權人必須在收到假扣押裁定30天以內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逾期就不可以再聲請執行[3];如果超過30天還想要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就必須重新從假扣押的聲請開始。
不過,聲請假扣押執行之前,可以先注意一下假扣押裁定上的「主文」欄,主文通常會記載要求債權人先拿出一筆錢供擔保後(通常是請求保全金額的1/3),才能假扣押;在法律上稱為「擔保提存」,也就是債權人要先拿一筆錢暫時存放在法院提存所。這是為了債務人如果因為假扣押受到損害,可以向債權人請求賠償。
關於擔保提存及假扣押執行的聲請,以及相關的聲請費、執行費等,可以進一步閱讀:陳琦姸(2020),《如何聲請假扣押執行?從擔保提存談起》。具體的問題,還是建議洽詢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保障法律權益。
註腳
- 關於假扣押聲請應該注意的事項,可以參考:陳琦姸(2020),《什麼是假扣押?假扣押聲請要注意什麼?》。
- 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的範本可以參閱:司法院(2019),《民事聲請假扣押執行狀》。
-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