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將書本買下後,擁有的是書本的所有權,而書本的著作權則由著作權人(通常是著作人)享有。
詳請參考曾允君 2018,《著作權法所保障的是什麼?——著作、著作物是不同的概念》。
所有人可以決定如何使用他擁有的物件,可以把書拿來閱讀,送給別人,或是像題目中提到的,把書封拆下來做成包裝袋,都是沒有問題的。
比較可能有爭議的是,如果所有人把書封做成有貶意的海報,書本的著作人有可能會認為他的著作人格權受到侵害,也就是著作權法第17條提到的「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但也不是說做成貶意海報就一定會構成著作權法說的著作人損害,要看具體個案是否有減損著作人人格的情況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