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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請問這樣構成妨礙自由或是強制罪嗎


因為酒醉而在住家附近超商拿了瓶69元的酒未結帳而離去,隔日再到該超商購物時,店長以檢視畫面認出我並堅持報警,當下因為害怕而想逃離,店長抓住我的手不讓我離去,請問店長這樣的肢體碰觸構成何種罪呢


什麼樣的行為會犯強制罪?
強制罪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的其中一個罪名,它的意思是透過物理上的強制力或者言行的脅迫,影響到別人的心理自由、或者造成身體的限制,進一步強迫別人做什麼事或不能做什麼事[1]。當然,強制者心中要知道自己是非法拘束他人的身心自由。
然而,限制別人的身心自由,其實是一件很常見的事。例如排隊買東西的時候會讓排在後面的人等待、買走限量版的商品會讓別人買不到,這些行為是不會被處罰的。行為是否會成立強制罪,必須要看強制的行為跟所要追求的目的之間,是不是超越了一般社會大眾可以容忍的程度[2]
遇到糾紛而報警,拉住對方不讓他離開,會犯強制罪嗎?
遇到行車糾紛、口角爭執,甚至以為遇到小偷時,如果為了要等警察介入、釐清責任歸屬,甚至有即時保護自己利益的需要,而用拉住對方身體的方式拘束人身自由,會因為心理上並非要非法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而不構成強制罪。
因行車糾紛引發的案例
A、B在駕駛車輛時因A超車B後、B尾隨A的車輛按喇叭等事下車爭執,而後A為了阻止B離去,用自己的車輛擋住B的行車路線並報警,讓B無法離去,法院認為A這時是為了解決行車糾紛、等警察來,並沒有非法妨害B行使權利的意思,而不構成強制罪[3]
因公然侮辱而引發的案例
C與D在一場政治造勢活動中發生口角糾紛,C疑似聽到D罵自己「下三濫」而想報警處理,但D不願等警察到場想自行離開,C就拉住D的手臂不讓D離去。法院認為,C是認為自己有被公然侮辱而拉住D的手臂,雖然造成輕微傷害,但相對來說C仍是在捍衛自己合法權利,而且沒有造成過度嚴重的損害,所以仍然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不構成強制罪[4]
因進入私人土地而有紛爭的案例
民意代表E因為接到民眾表示有非法傾倒廢棄物的情況,而自行到F的土地上查看,F只看到E駕車進入自己的土地上,擔心是竊賊闖入,便騎機車阻擋E的去路、詢問E的目的。法院認為F心裡面是想釐清陌生人是誰,保衛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只有短暫擋住E的車輛而已,所以不構成強制罪[5]
結語
從對於強制罪的定義與實際案例可以知道,如題所詢,如果店長是找到了未結帳就取走酒類的人(未結帳而取走酒類,涉有刑法竊盜罪嫌疑),想要捍衛自身權益、報警處理,只要店長沒有過度限制身體自由(例如綁起來灌辣椒水,當然就是逾越界線的違法行為),雖然不符合現行犯逮捕的要件,但也極可能不會有強制罪的問題。
需要強調的是,由於具體案情並不清楚,所以仍是要由檢警、法官調查後才知道具體情況、並給予相關人適當的法律評價,以上回覆僅供參考。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強制罪?》。
雷皓明、張學昌(2020),《哪些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I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40號刑事判決:「又為免強制罪之適用過於寬鬆,避免只要被害人之心理或意思受到阻礙或干擾,即認行為人所為符合強制罪之要件,則於判斷行為人是否違法時,亦應以『手段、目的關係之社會可非難性』作為判斷標準。易言之,法院應就行為人強暴、脅迫等手段與強制目的兩者之關聯進行審查,如於社會倫理之價值判斷上認屬可責難者,應具違法性;若綜合行為人之目的與手段關係,認行為人之強制行為甚為輕微,不具社會倫理之可非難性,即不構成強制罪,以避免本罪處罰的範圍過廣,導致人民動輒得咎。」
  3.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329號刑事判決:「……並下車站在告訴人車輛前方,主觀上係為解決雙方行車糾紛,要求告訴人留在現場釐清責任,確保告訴人於警方到場前並未離去,並非出於妨害告訴人行使權利之意思,難認有何強制之犯意,自不構成強制罪。」
  4.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72號刑事判決:「造成告訴人一時無法離去且右前臂受有擦挫傷之事實,但其目的係因主觀上自認遭公然侮辱而報警,以待員警到場處理雙方爭執,且其強制手段僅有短暫拉住告訴人2、3分鐘迄員警到場,復未有大動作拉扯告訴人,或其他不必要之肢體接觸,俱如前述,堪認被告造成告訴人權利之妨害,尚屬輕微,其所使用之手段與目的間,尚屬相當,整體權衡後,合乎一般社會合理性、相當性,尚不具社會倫理可非難性。」
  5.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134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