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工是基於照顧家人想要申請留職停薪,因為並沒有法律強制雇主在這種情形下一定要准勞工辦理留職停薪,因此勞工可不可以申請,必須確認公司的工作規則、團體協約等有沒有規範及約定;如果沒有,則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
此外,如果公司同意申請留職停薪,記得在留停期間不可以加保勞保,在停薪的前1天要申請退保,等到復職上班第1天才能再申請加保[1]。
相較之下,如果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依法雇主不可以拒絕申請,留停期間也可以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2]。
其他關於留職停薪的相關說明,可以進一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康立賢(2020),《為了育嬰或出國念書,我可以申請留職停薪嗎?》。
註腳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19),《108.07.08 ─ 員工申請留職停薪,都可以繼續加保嗎?》。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
I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II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1項:「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