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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7

立法委員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

匿名(進階會員) 基本人權‧政府憲法原則 2020-09-21 14:57

問題1:請問憲法第74條,和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8項,內容差在哪?又為何增修條文稱其74條不適用?



問題2:有關4名立委貪污續押問題

釋字435號:「……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4名現任立委涉嫌收賄案被北檢聲押獲准,未來立法院會期中面臨續押時是否徵詢立法院許可,台北地方法院指出,依據審判獨立,法官會妥當適用憲法規定。

新聞: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868075

司法機關於本案中,是否能依釋字435號解釋「為維護社會秩序」,「必要時」得直接行使「偵審權限」,毋須等立法院開議許可逕羈押4名立委?


憲法第74條和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的差異:在會期中
憲法第74條和憲法增修條法第4條第8項都是立法委員不受逮捕特權的條文[1],差別在於:現行的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增加了「在會期中」這4個字,增修的理由是為了避免立法委員借身分保護傘躲避刑事偵查、審判,因此針對不得逮捕、拘禁立委的規定增加「在會期中」的限制,限縮立委不受逮捕特權[2];而沒有限制立委不受逮捕期間的憲法第74條則被凍結,停止適用。換句話說,立委在休會期間不可以主張不受逮捕特權。
至於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明文停止適用憲法第74條的部分,涉及憲法修改的問題:憲法與其他法令一樣,都會面臨因為時代的變遷而需要修改因應的現實。關於立委不受逮捕特權的部分,考量到憲法條文不足,以增修條文的方式限縮,並明文不再適用原本的憲法條文。
2020年法院裁定涉嫌收賄立委羈押的案件
2020年下半年發生多名立委涉嫌收賄的重大案件,由臺北地方法院的法官在8月間裁定部分涉貪立委羈押禁見(拘禁)[3],因為立法院常會會期分別是2~5月底、9~12月底[4],裁定羈押的期間並不是會期,因此法官的裁定並沒有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同年9月底法院再次裁定羈押立委時,因為立法院的會期已經開始,因此臺北地方法院也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的規定,行文給立法院,經過立法院同意羈押立委們[5]
至於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是關於立委的言論免責權,這也限於在立委為了執行職務,在立法院院內的言論及表決,不必負擔民事、刑事責任[6]。雖然兩種制度的目的都是出於保障立委監督政府的職權,避免國家的干擾,但這次立委涉嫌收賄的行為,恐怕不屬於立委院內行使職權的言論,而與釋字第435號比較沒有關係。這次檢、審對立委的偵查、羈押,主要還是涉及立委的不受逮捕特權的憲法議題。


至於什麼是立委不受逮捕特權,這個制度的目的等等,可以進一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黃蓮瑛、傅雅芝(2021),《立委的不受逮捕特權是什麼?》。

註腳

  1.   中華民國憲法第74條:「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2.   法務部法檢字第0980804123號函(2009/9/18):「另參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固然亦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其修憲理由主要在避免立法委員借身分保護傘躲避刑事偵、審,因此參照憲法第33條對於國民大會代表之規定,增加『在會期中』4字,以限縮其免逮捕特權,其餘文字並未更,因此從修憲之過程得知,修憲目的係將立法委員不受逮捕特權限縮『在會期中』,而非對於不得逮捕或拘禁之『事由』有所放寬或更動。」
  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020),《本院109年度聲羈字第242號立法委員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羈押聲請案件新聞稿》。
  4.   中華民國憲法第68條:「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020),《本院109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號立法委員涉及貪污等案件移審接押裁定新聞稿》。
  6.   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
    中華民國憲法第73條:「立法委員在院內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關於立委的言論免責權,可以參考:陳映彤(2020),《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怎麼用?當立委就可以亂罵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