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1],除了事前的預防規劃,也包含事後治療、處罰。罰則的部分會依照母法性別平等教育法[2]來處理:教職員工在發生事件沒有即時通報,或偽造、變造、湮滅、隱匿他人犯罪證據,會有罰鍰甚至解聘、免職的處罰。
另外,法務部曾對法規命名採用防治或防制代表意思做出解釋,可以看法務部法律字第10300077990號函[5] 。法規中出現「防制」,可能包含預防、制裁危害;如果出現「防治」,可能包含預防、治療、處遇,也可能包括預防、整治。法規中所「防制」與「防治」具體意義及內涵,要看各法規立法政策來決定,較難有統一的標準。
例如,傳染病「防治」法主要是針對傳染病的預防,但其實也有對妨害防疫的行為作處罰,而不單純是只有預防跟整治,所以還是要看每個法規到底是怎麼規範的。
例如,傳染病「防治」法主要是針對傳染病的預防,但其實也有對妨害防疫的行為作處罰,而不單純是只有預防跟整治,所以還是要看每個法規到底是怎麼規範的。
註腳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第36條之1。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5項:「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法務部法律字第10300077990號函要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1 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 條規定參照,各法規中所稱『防制』,可能包括預防及制裁一定危害,又法規中所稱『防治』,可能包括預防與治療或處遇,亦可能包括預防與整治,故各法規中所稱『防制』與『防治』意義及內涵,需視各該法規立法政策而定,以符合立法目的及其規範意旨,尚難一概而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