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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5

發生以下情況,請問公司這樣處理合理嗎

匿名(一般會員) 勞動‧工作勞動契約 2020-09-27 20:32

我於今年五月初就職,於9/7提離職並答應做到9/30,公司說要付違約金,以及離職後人手不夠無法正常營運的損失共計8萬9千
就職時簽的勞動契約書有以下兩條
【勞動契約終止】
(一)、乙方如於在職期間欲終止本契約者,應於約定預告日前向甲方預告並於期限內完成交接,
若乙方預告期間日數不足或未完成交接程序便逕自離職,乙方則同意以每月底薪二倍作
為懲罰性違約金,並同意授權甲方自乙方前月薪資中扣抵,若有致甲方其他損害時,乙
方應負賠償責任。
(二)、乙方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乙方亦視
同違約並頇支付十一條之(一)所列違約金

除了這個之外還有一張人事保證書,主要是說至少會做半年
當中有一條是
一般同事約滿前或欲提早離職除需申請提出書面辭呈,依勞基法規
定天數外另以久任激勵換取至少距離職日需提早 15 天申請,惟員工提出辭呈後,如公司於近期內有徵到新進人員
,待新進人員穩定後則可提前離職,若未依上列程序提出書面辭呈而私自離職,皆以惡意曠職論,如違反上開約定乙方即同意以每月底薪二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提問人您好:由於您的問題涉及到個案情形,以及在您的個案中是否及如何訴諸具體的法律行動。例如如何撰寫法律書狀、如何舉證,以及過程中可能有需要注意法律上時效、費用的問題,這些都需要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士,視您的具體情況提供諮詢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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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勞資雙方的糾紛,也可以參考法律百科文章:侯嘉偉(2020),《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尋求相關救濟途徑。
另外,由於一般契約多有保密條款,也建議您留意是否調整提問中提及契約條款的部分。

匿名(進階會員) 2021-02-24 15:36:49
您好,請問我 到職日期:106年11月09日,離職日期:110年03月03日,已做滿三年了,特休不是給14天嗎?月薪32,000元*30天=1,067元/天,公司只付我「未休完特別假工資9天*1,067元= 9,063元」合理嗎??? 不是應該付我「未休完特別假 14天*1,067元=14,5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