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為檢舉了藥頭,而被列為關係人
但是當初我去檢舉時有跟警察說為了怕後續麻煩所以不希望將來案件確立後,跟我有關聯,但是就在藥頭被抓的那一天,晚上對方女友就找了一堆兄弟來公司找人,還好我下班了,這樣對我來說真的是一個困擾,現在我可能連工作都不保,難道警察辦案都不用顧慮到檢舉人的安全,這樣以後誰敢檢舉,原本的好意變成我每天深怕被尋仇,難道這就是檢舉人應該承受的嗎?
https://ipc.judicial.gov.tw/ipr_internet%20/doc/Civil%20Service%20Ethics%20Office/公務員未依保密規定處理檢舉案件之法律責任研析專報.pdf
這上面也明白寫出規則,但是我一樣因為截圖而被藥頭的朋友們知道是我檢舉的,這樣不合理吧,請問這樣我有什麼方式能自保呢?
如果不去法院我會有什麼刑責,最後補充一點,自從藥頭被抓以後警察態度180度翻轉,連一通電話也沒有
也難怪那麼多人不信任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