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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0

我在學校受到霸凌,畢業後還可以提起調查程序,並請求道歉、賠償嗎?

LU0002342(一般會員) 其他其他 2020-09-29 02:35

我在學校連續2年受到同學惡作劇排擠、藏匿我得物品,當下覺得沒有很嚴重,也沒有跟任何人說。
畢業後進入新學校變得非常害怕與人相處,才意識到之前自己應該是被霸凌了。

請問我在畢業離開學校後,還能夠提起調查程序,並請求道歉、賠償嗎?


規範校園霸凌的法令規定可以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它著重事前預防,事後處理則以輔導、協助為主,這樣的精神可以從準則第20條第1項[1]看出來,這條規定了學校處理時可以採取的措施,像是:彈性處理當事人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機會、隔離當事人、預防或杜絕霸凌者再犯等。準則全文跟授權母法教育基本法都沒有提到違反規定時會有要求霸凌者道歉、賠償的規定。
因此可以知道,即便是在學期間,依照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程序處理後,是以輔導、隔離、協助雙方學生再次融入正常校園生活,不會強制要求霸凌者道歉、賠償。
實際情況中,學校有可能透過勸導、溝通的方式,讓霸凌者在自願情況下,向被霸凌者道歉、賠償。
如果被霸凌者覺得受害嚴重,也有權利提起民事、刑事訴訟,依法請求霸凌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提請司法機關追訴犯罪行為:
民事賠償:財產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刑事責任:可能有傷害罪、強制罪、公然侮辱罪等。
另外,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2]規定,12歲以上18歲未滿的少年,由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來審判,可能課以刑責或保護處分[3]
回應到提問,被霸凌者在畢業離開學校後,就已經沒有輔導、協助融入正常校園生活的需要,因此無法再依照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提起調查程序。但如果受害嚴重,也可以依照前面第二點,提起民事、刑事訴訟。
需要留意的是,刑事的傷害罪[4]、公然侮辱罪[5]都是告訴乃論罪,需要被害人提起告訴,有關機關才會進行犯罪調查跟審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6]規定,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必須在知道加害人是誰起算的6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果超過6個月就不能再提起了。

註腳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0條第1項:「保障校園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必要時,學校得為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教學或工作,得不受請假、學生成績評量或其他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霸凌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情節嚴重者,得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
    三、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情事。
    四、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規定:「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條:「
    I 直轄市設少年法院,其他縣 (市) 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分別設少年法院。
    II 尚未設少年法院地區,於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但得視實際情形,其職務由地方法院原編制內人員兼任,依本法執行之。
    III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少年法庭。」
  3.   保護處分的內容,包含訓誡與假日的生活輔導、保護管束與勞動服務、安置於適當處所、感化教育等。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4.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7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5.   刑法第23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6.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匿名(進階會員) 2022-08-01 08:57:47
因今年高中孩子1-2月遭霸凌,於2月開學四月底提出霸凌,目前已經調查作業,請問還可以提告訴乃論罪嗎?是否應該兩邊提出申請,以免造成延誤時間無法提告!感謝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2-08-02 01:58:44
校內程序跟少年事件處理不同,如果真的有涉嫌犯罪(如傷害、公然侮辱),可以向檢警申告犯罪事實,並遵照檢警指示的後續流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