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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用google或臉書留店家的負評,或是拍影片批評店家,會不會犯法呢?


之前看新聞好像有說到,有些youtuber曾經拍影片開箱某些產品或上餐廳,之後就講了一些批評的話,例如東西質感很差、食物很難吃,然後就遭到店家提告的事情。或者是在google評價留1星加上負評之類的行為,這些真的有可能會犯法嗎?


言論自由的保障與限制
雖然憲法上保障人們的言論自由,但目前對於侵害個人的名譽、信用、商譽或人格的言論,還是會受到處罰,不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透過網路平台的評分機制或者是拍影片上傳給群眾觀看等方式,表達自己對店家商品或服務的看法不是不行,但不能夠在未經查證的情況下,刻意偏離事實,或做出單純貶低他人人格的辱罵,否則依舊可能會觸犯刑法上的妨害名譽罪。
對店家的留言或評價,可能涉及的刑責
公然侮辱罪
公開散布沒有事實評價,而涉及人身攻擊的言論,就會涉及公然侮辱罪。例如拍影片上傳對商品的開箱影片,表示「這個設計做的有夠難看的,設計師真的是蠢的跟豬一樣」,因為沒有對商品有具體的評論,卻貶損商品設計師的人格,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誹謗罪
誹謗罪,是為了散布不實言論,有具體指出內容或傳述足以毀壞他人名譽的犯罪。例如在店家的臉書粉絲專頁留言表示「店長會在送餐的時候偷看女性顧客的內衣」,但其實留言者並沒有親身經歷、也沒有查證,就可能觸犯誹謗罪。
妨害信用罪
妨害信用罪指的是對於經營者個人,或者是從事商業活動的法人,在未經查證的情況下,做出「財產方面」的不當評價。例如在未經查證的情況下,在google評價評店家1顆星,並且表示「店家會把客人沒吃完的麵湯丟回去加熱後重新上給顧客,有夠噁心,吃了還會拉肚子嘔嘔嘔」。讓店家的商譽因此受到損害,就可能構成妨害信用罪。
公開言論要怎麼樣避免觸法?
要對店家的商品或服務提出評價時,還是可以做出負面評價,但是必須要符合事實,包含自己的真實經驗或可供查證的別人的經驗。然後不能做出單純貶低他人的批評。

延伸閱讀:姚書容(2020),《網路上留言或拍攝影片,表達對商品或服務的使用心得,是否會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