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農田水利會法律地位為何?又改制為農田水利署,同樣皆為「公法人」,卻有哪些法律關係變更?
依照(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1]之規定,農田水利會是一個「公法人」。
一般民眾以及大部分法律人並不清楚,「公法人」與「行政機關」到底差在哪裡。這裡簡單解釋︰
「公法人」可以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例如,中華民國、臺北市政府。
然而,這些公法人畢竟空有軀殼,仍然需要有內部人員、內部組織才能夠完成大小事情,因此,這些公法人通常會設置「(行政)機關」,例如,中華民國下設行政院法務部、臺北市政府下設勞工局。
這種「一個公法人」下設「諸多的機關」,好比一家公司一般,例如,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個私法人,他內部設有董事會並設董事長,對外代表這家公司做出行為,但所有產生的法律關係,都由台塑這家公司享受和負擔。
改制後,依照〈農田水利法〉之規定,農田水利署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下級機關,其並非公法人,而是一個(三級)行政機關。故提問者認為「又改制為農田水利署,同樣皆為『公法人』」,並不正確。
問題2:有關「財產」爭議,已提起「行政訴訟」;若未提行政訴訟時,是否可以尋以「民事訴訟」救濟?其「類型」為何?
本案涉及公法事件,因此,無提起民事訴訟之餘地。
問題3:本件有關於行政訴訟,其所有訴求為何?我國司法實務有何見解?
本案涉及爭議問題在於,農田水利會乃(舊)立法者特別設立之公法人,依「法」(即〈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享有人格且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則(新)立法者得否藉由廢除「該法」,而否定農田水利會之法人格?(此乃首要問題)。
至於,人格否認後,其權利、義務當由何人承受(新法[2]明定由中華民國概括承受),尚且無太大問題。
本案尚且繫屬於法院,又筆者並非原告,故不知其訴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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