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你好: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1],於勞資雙方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如果請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離職證明書),雇主或者雇主的代理人依規定不得拒絕。
如果雇主有拒絕發給勞工服務證明書的事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2],你可以向當地勞政主管機關提出檢舉,如經查證屬實,主管機關可以對雇主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服務證明書之內涵,法律並沒有硬性的規範,若參考勞動部過去的解釋,服務證明書至少應該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的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3]。
註腳
- 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 年 10 月 31 日勞資 2字第 0960079273 號書函說明段二「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 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依該法第 19 條規定不得拒絕,至於服務 證明書之內涵,法無明文規定,惟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 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