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面上常見流通的本票[1],很多都是從文具店買來的,所以不管是文具店、書店買來的,或是對方自己製作的本票,只要符合以下5種法律規定必須記載的事項[2],本票就是有效的[3];這5個也是收到本票時要注意的地方:
表明票據種類的文字:也就是表明這張票據是「本票」的文字。
一定的金額:例如新臺幣貳拾萬元。
無條件支付:在本票上以「憑票……」、「憑票支付」來表示,也就是執票人只要出示票據,付款人就必須付款。
發票年月日。
發票人簽名。
除了本票以外,票據的種類還有匯票、支票[4],關於什麼是票據、票據行為,以及票據上記載的事項有哪些不同的效力等,可以進一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黃于玉(2020),《收到的票據有效嗎?(一):什麼是票據?什麼是票據行為?如何判斷票據行為的效力?》、《收到的票據有效嗎?(二):票據要填寫完哪些項目才會有效?》。
註腳
- 票據法第3條:「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 票據法第120條:「
I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II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III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IV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V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VI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票據法第1條:「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
票據法第2條:「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票據法第4條:「
I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II 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