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提問分享幾則法院的判決,提供你作為問題解決的參考:
一、勞動基準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屬於強制規定
勞動基準法是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因此,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最低標準[1],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例如: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2],可以排除勞動基準法部分規定的適用外,否則勞資雙方都應該遵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3]。
二、早期法院見解認為:加班時數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更有利勞工
由於加班計算的規定[4]是用「每小時」為計算單位,如果雇主運用工作規則訂定加班申請的規定,並且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顯然比起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更有利於勞工,因此,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5]。
三、近年法院見解認為:加班時數計算應以勞工實際加班的時間計算
如果勞工基於業務需求,確實有加班的必要時,加班期間所得工資應以實際加班時間計算比較合理,雇主不能因為計算程序的繁複,要求勞工捨棄加班未滿1小時或雖超過1小時而未滿半小時的加班時數[6]。
四、近年法院見解認為:法律沒有限制加班應以30分或1小時為申請單位
勞動基準法第24條並沒有限定加班的申請必須以30分或者1小時為單位,因此,勞工有加班的事實,雇主便應該依照勞工實際工作的時間,計算加班期間的工資,如果雇主逕自規定未滿一定申請單位,就不納入加班工作時數以及工資計算,則因為雇主的要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因此這樣的要求應該是無效的[7]。
五、綜合以上:
(一)法令並沒有規定計算加班的最小單位一定要是半小時、分。
(二)加班時數以及工資的計算,應該以勞工實際加班的時間為計算單位進行換算。
六、法律百科目前也有相關文章與問答如下,可以提供你參考:
紀欣宜(2019),《加班費如何計算?》。
楊時綱(2019 ),《工時是什麼?商店營業前準備、待命及值班時間、上班前的早會屬於工時嗎?》。
林大鈞(2018),《在不同類型的假日出勤,如何分別計算工資?》。
註腳
- 勞動基準法第1條規定「Ⅰ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Ⅱ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Ⅱ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 最高法院 97 年台上字第 929 號民事判決「......上開勞動條件之規定,俱為最低標準且屬強制規定。故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例如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之情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勞工,得排除適用外,勞雇雙方均應遵守。......非可由雇主單方或勞雇雙方以契約方式排除上開法律規定之適用,否則即有違勞基法之立法意旨。」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判決「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加班費,......。又依工作規則中關於加班申請辦法,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加班未滿1 小時,得以0.5 小時計算加班費,較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有利於勞工,應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勞簡字第 1 號民事判決「……,但如確有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必要,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應得之工資,自以實際加班之時間計算較合情理,尚難因申請、計算程序上之繁複,要求勞工需捨棄加班未滿1小時或雖超過1小時而未滿半小時之部分。」
-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勞上易字第 136 號民事判決「......。勞基法關於延長工時工資之給付,並未限定應以30分鐘或1小時為計算單位,是勞工有延長工時者,雇主即應按勞工實際工作時間計付延長工時之工資,雇主擅自規定延長工時未滿其所定計付單位者,即不得請求延長工時工資云云,要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