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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4

公司工作規則加班是以半小時為單位,未足半小時就不記加班,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呢?


加班的情況應該是依照事情處理進度來看,很難正好滿足整點、整點半。
1. 法令有規定計算加班的最小單位一定要是小時、半小時、分﹒.﹒嗎?
2. 公司工作規則可以說「加班是以半小時為單位,未足半小時不記入加班」嗎?是否違背了「實際上有加班就應該獲得加班費」的精神?


針對提問分享幾則法院的判決,提供你作為問題解決的參考:

一、勞動基準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屬於強制規定

勞動基準法是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因此,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最低標準[1],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例如: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2],可以排除勞動基準法部分規定的適用外,否則勞資雙方都應該遵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3]

 

二、早期法院見解認為:加班時數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更有利勞工

由於加班計算的規定[4]是用「每小時」為計算單位,如果雇主運用工作規則訂定加班申請的規定,並且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顯然比起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更有利於勞工,因此,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5]

 

三、近年法院見解認為:加班時數計算應以勞工實際加班的時間計算

如果勞工基於業務需求,確實有加班的必要時,加班期間所得工資應以實際加班時間計算比較合理,雇主不能因為計算程序的繁複,要求勞工捨棄加班未滿1小時或雖超過1小時而未滿半小時的加班時數[6]

 

四、近年法院見解認為:法律沒有限制加班應以30分或1小時為申請單位

勞動基準法第24條並沒有限定加班的申請必須以30分或者1小時為單位,因此,勞工有加班的事實,雇主便應該依照勞工實際工作的時間,計算加班期間的工資,如果雇主逕自規定未滿一定申請單位,就不納入加班工作時數以及工資計算,則因為雇主的要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因此這樣的要求應該是無效的[7]

 

五、綜合以上:

(一)法令並沒有規定計算加班的最小單位一定要是半小時、分。

(二)加班時數以及工資的計算,應該以勞工實際加班的時間為計算單位進行換算。

 

六、法律百科目前也有相關文章與問答如下,可以提供你參考:

紀欣宜(2019),《加班費如何計算?》。

楊時綱(2019 ),《工時是什麼?商店營業前準備、待命及值班時間、上班前的早會屬於工時嗎?》。

林大鈞(2018),《在不同類型的假日出勤,如何分別計算工資?》。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1條規定「Ⅰ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Ⅱ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2.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Ⅱ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3.   最高法院 97 年台上字第 929 號民事判決「......上開勞動條件之規定,俱為最低標準且屬強制規定。故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例如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之情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勞工,得排除適用外,勞雇雙方均應遵守。......非可由雇主單方或勞雇雙方以契約方式排除上開法律規定之適用,否則即有違勞基法之立法意旨。」
  4.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5.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判決「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加班費,......。又依工作規則中關於加班申請辦法,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加班未滿1 小時,得以0.5 小時計算加班費,較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有利於勞工,應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
  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勞簡字第 1 號民事判決「……,但如確有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必要,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應得之工資,自以實際加班之時間計算較合情理,尚難因申請、計算程序上之繁複,要求勞工需捨棄加班未滿1小時或雖超過1小時而未滿半小時之部分。」
  7.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勞上易字第 136 號民事判決「......。勞基法關於延長工時工資之給付,並未限定應以30分鐘或1小時為計算單位,是勞工有延長工時者,雇主即應按勞工實際工作時間計付延長工時之工資,雇主擅自規定延長工時未滿其所定計付單位者,即不得請求延長工時工資云云,要屬無效。」
LU0002342(一般會員) 2020-11-04 02:07:22
非常謝謝您詳細說明。 尤其可以看到法院判決實務說法:「尚難因申請、計算程序上之繁複,要求勞工需捨棄加班未滿1小時或雖超過1小時而未滿半小時之部分」 期待企業也能知道現行法院見解,或是法律上就能明確讓大家(業主、勞工),企業可以在管理上有因應方法,勞工也可以知道自己權益。
LU0012593(一般會員) 2022-10-12 00:21:00
我是駐點電工 因公司有任務 假日要我早上加班一小時 下午又加班一小時 但這樣一天兩次來回上下班 這樣算合理嗎?
匿名(進階會員) 2023-07-05 10:40:24
這種沒有法律強制規定30分開始算加班 都會被台灣人鑽漏洞 會用公司規定1小時開始才能寫加班單為理由 讓你沒辦法寫加班
陳琦姸(認證法律人) 2023-07-05 11:29:25
讀者您好,回答內容的第四、和五(二)段已提到:有法院認為加班時數以及工資的計算,應該以勞工「實際加班的時間」為計算單位進行換算。如果雇主逕自規定未滿一定申請單位(例如1小時或半小時),就不算加班,雇主這樣的要求已經違法,要求應該是無效的。 所以即使沒有滿1小時,實際有加班就應該依照實際加班時數計算,再請您參考,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