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確實明文禁止住戶在樓梯間堆置雜物[1],任何住戶擅自占用公共空間堆放物品,不僅可能違反社區規約,也同時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
雖然鄰居的行為違法,但不論是其他住戶或管委會,都「不可以」擅自丟棄鄰居在樓梯間堆放雜物,擅自丟棄的話可能要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2],甚至構成刑事毀損罪[3]。
正確的作法,是由管委會負責制止(例如提出勸導單、公告),再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例如市政府或消防局)來處理[4]。
關於擅自丟棄住戶在公共空間的物品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可以進一步閱讀:張學昌(2020),《管委會或個別住戶擅自把占用公共空間的物品丟棄,有法律責任嗎?》。
註腳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項:「
I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II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 民法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4項:「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