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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請問依地方制度法第77條,有關「權限、事權爭議」具體應如何處理?

匿名(進階會員) 基本人權‧政府政府組織 2020-10-30 12:02

問題一:【中央與直轄市間「權限爭議」】——空污(地方自治裁罰權)權限爭議,不應由【立法院院會議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台中市政府環保局違法行政處分,是基於「空氣污染防制法」上級機關的行政監督權進行。

其中所稱「上級機關」指對原處分機關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限的行政機關,不以有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因此環保署對於台中市政府環保局所做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

新聞網址:https://taronews.tw/2020/03/10/632583/

問題二:【直轄市間「事權爭議」】——雙北環狀線經營權,不是應由【行政院解決】?

台北市長柯文哲認為:「……再講一遍,同一條捷運線沒有理由兩家捷運公司經營,這一定會有爭執的。」

柯文哲喊話,要「交通部」出面協調,更強調雙北本來就是有各自的本位主義,最理想的是誰先建就由誰營運負責,權責比較清楚。

新聞網址: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97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