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法律用語及司法實務上,未成年人觸犯刑事法律,我們都不稱之少年犯,正確用語應該為「少年收容人」,這是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少年宜教不宜罰」的立法精神。
《監獄行刑法》在109年修正之前,實務上的少年矯正機構採雙軌制,有少年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院。
少年矯正學校在實務上有兩間,一是誠正中學,另一是明陽中學;而少年輔育院則有彰化少輔院。然而,實務上欲將雙軌制廢除並改採少年矯正學校單軌制的聲浪一直不斷,因此《監獄行刑法》在109年便將其修正為第4條:「少年收容人應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1條規定:「少年被告非有不得已情形,不得羈押之。」,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於年滿二十歲時,應移押於看守所。」,依第3項規定:「少年刑事案件,前於法院調查及審理中之收容,視為未判決前之羈押,準用刑法第37條之2折抵刑期之規定。」
另依《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42條第6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同法條第2項規定:「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承上,依題意所示,你朋友的弟弟在刑罰確定之前已經羈押的這段時間,依法可以併刑期計算,以上法律的規定應該已經規定得很清楚了,我並不太明白那位輔導員所謂「之前關的都不算,從今年五月開始算」等語的法律依據為何?你不妨可再向他請教,也許可補足我們或有的疏漏之處。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