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門檻
過去大法官依大審法採「會議」方式審查案件時,應有大法官目前全部人數(15人)2/3出席,並且要有「出席人數」2/3以上的大法官同意才能通過[1],實務運作上,常有案件因過高的會議出席及表決門檻限制,導致無法透過會議程序完成審結。
雖然問題問到的最低門檻確實是7人(15*2/3*2/3≒6.7),但若大法官全部出席,就需要10位大法官同意才會通過(15*2/3=10)。
過去大法官依大審法採「會議」方式審查案件時,應有大法官目前全部人數(15人)2/3出席,並且要有「出席人數」2/3以上的大法官同意才能通過[1],實務運作上,常有案件因過高的會議出席及表決門檻限制,導致無法透過會議程序完成審結。
雖然問題問到的最低門檻確實是7人(15*2/3*2/3≒6.7),但若大法官全部出席,就需要10位大法官同意才會通過(15*2/3=10)。
憲法訴訟法的人數門檻
而依據憲法訴訟法所規定新的審理方式,大法官如果要作成「判決」,雖同樣應由大法官目前全部人數2/3以上出席參與評議,也就是至少要10人參與評議(15*2/3=10);但僅須有「大法官目前全部人數」過半數的同意即可[2],也就是問題問到的8人(15*1/2=7.5)。
這個改變讓大法官更容易表達意見、即使未出席也可以,而不只採納「出席者」的意見,這也有利於大法官們對於違憲審查案件作出決定。雖然單就人數比例而言,乍看之下最低限度門檻並沒有真的「調降」,卻在大部分時候有調降的效果。
而依據憲法訴訟法所規定新的審理方式,大法官如果要作成「判決」,雖同樣應由大法官目前全部人數2/3以上出席參與評議,也就是至少要10人參與評議(15*2/3=10);但僅須有「大法官目前全部人數」過半數的同意即可[2],也就是問題問到的8人(15*1/2=7.5)。
這個改變讓大法官更容易表達意見、即使未出席也可以,而不只採納「出席者」的意見,這也有利於大法官們對於違憲審查案件作出決定。雖然單就人數比例而言,乍看之下最低限度門檻並沒有真的「調降」,卻在大部分時候有調降的效果。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1),《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程序是什麼?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嗎?(上)——2021年以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楊舒婷(2021),《聲請大法官審理的程序是什麼?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審理嗎?(下)——2022年以後的憲法訴訟法》。
黃蓮瑛、陳婉榕(2021),《大法官解釋為何消失了?認識憲法訴訟法的五大新規定》。
陳琦姸(2021),《「憲」在進行式--憲法法庭程序運作大公開!》。
註腳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第1項:「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 憲法訴訟法第30條:「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以上的表決門檻是針對涉及案件實體內容的「判決」所設定,如果是案件過程中的程序事項,需由大法官作成「裁定」時,要依照憲法訴訟法第31條:「
I 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II 審查庭所為之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以大法官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作成裁定的表決門檻低於作成判決的表決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