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步驟︰
在刑法案例或刑事案件的討論上,我們必須聚焦在「特定狀態」,才能夠形成有體系與清楚的討論。
所謂「特定狀態」,指得是「特定行為」(可以是作為,亦可以是不作為)。從本案來看,我們就會去討論「室友放著甲不管(一種不作為)」、「A同事抬甲上床(一種作為)」、「許多同事勸甲飲酒(一種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最後,在命題的設定上,由於我們始終都想把「甲死亡」的結果「歸咎在」可能的關係人身上,因此,命題將會這樣被描述︰
室友放著甲不管,是否可能構成刑法第271條之(不純正不作為)殺人罪?
室友放著甲不管,是否可能構成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A同事抬甲上床的行為,是否可能構成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許多同事勸甲飲酒的行為,是否可能構成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各項命題的回應︰
室友放著甲不管,是否可能構成刑法第271條之(不純正不作為)殺人罪?
1、在客觀上,室友雖未從事其被社會期待去救助甲的行為,但因甲並未具有「保證人地位」,即其沒有積極防免甲死亡結果發生之作為義務(刑法第15條),因此其單純之不作為,不該當不作為犯之客觀構成要件。
2、故室友不成立本罪。
1、在客觀上,室友雖未從事其被社會期待去救助甲的行為,但因甲並未具有「保證人地位」,即其沒有積極防免甲死亡結果發生之作為義務(刑法第15條),因此其單純之不作為,不該當不作為犯之客觀構成要件。
2、故室友不成立本罪。
室友放著甲不管,是否可能構成刑法第276條之(不純正不作為)過失致死罪?
1、客觀上,室友放著甲不管,引發甲死亡之風險,違反客觀注意義務。惟室友藉由「不作為」違反客觀注意義務,因其並不具有「作為義務」之保證人地位(如前述),是不作為犯之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2、故室友不成立本罪。
1、客觀上,室友放著甲不管,引發甲死亡之風險,違反客觀注意義務。惟室友藉由「不作為」違反客觀注意義務,因其並不具有「作為義務」之保證人地位(如前述),是不作為犯之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2、故室友不成立本罪。
A同事抬甲上床的行為,是否可能構成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1、客觀上,A同事將甲台上床,使甲俯臥在床,製造甲可能窒息身亡的風險,且該死亡風險亦在甲之死亡結果中實現。
2、主觀上,A同事應有預見甲俯臥在床而窒息的預見可能性,其係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該當過失。
3、其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A成立本罪。
1、客觀上,A同事將甲台上床,使甲俯臥在床,製造甲可能窒息身亡的風險,且該死亡風險亦在甲之死亡結果中實現。
2、主觀上,A同事應有預見甲俯臥在床而窒息的預見可能性,其係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該當過失。
3、其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A成立本罪。
許多同事勸甲飲酒的行為,是否可能構成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1、客觀上,同事勸甲喝酒的行為,是甲死亡不可想像不存在的條件,雖同事勸飲造成甲有死亡的風險,但該風險並未(在死亡結果中)實現,因為甲需要自行承擔飲酒之風險,而不可將飲酒後會死亡之風險歸咎於同事等人,此稱為「被害人自我負責」。
2、由於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同事不成立本罪。
1、客觀上,同事勸甲喝酒的行為,是甲死亡不可想像不存在的條件,雖同事勸飲造成甲有死亡的風險,但該風險並未(在死亡結果中)實現,因為甲需要自行承擔飲酒之風險,而不可將飲酒後會死亡之風險歸咎於同事等人,此稱為「被害人自我負責」。
2、由於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同事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