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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如果被補習班老師性騷擾,要怎麼辦?


在新聞或網路上有看過補習班老師性騷擾學生的惡行,而且被害人有女生也有男生。萬一遇到,或朋友遇到,被害人這邊要怎麼辦?


在補習班被老師性騷擾,被害人可以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採取以下的法律途徑:

申訴
當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可以在事件發生1年內,向老師所屬的補習班,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但是如果行為人不明或是老師沒有所屬的補習班,則是向當地縣市地方政府提出申訴。
此外,如果這位老師同時也是補習班的負責人,就直接以當地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為提出申訴的救濟單位[1]
再申訴
如果申訴案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不服調查結果,也可以在期限屆滿或通知到達隔天起30內提出再申訴[2]
調解
被害人也可以透過書面或者是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3]

 

附帶一提,如果補習班老師性騷擾的行為屬實,他可能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擔刑事、民事責任,並面臨行政裁罰[4];補習班業者也必須開除這位老師,如果這位老師是補習班負責人,主管機關就必須廢止補習班的立案證書[5]

至於補習班業者的事前防範措施,例如查詢應徵者有沒有曾經涉及性騷擾事件,以及萬一仍後生性騷擾事件,應採取的相關措施等相關說明,可以進一步閱讀:李俊璋(2020),《補習班或安親班老師性騷擾學生時,應該如何處理?》。

註腳

  1.   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後段:「
    I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II ……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後段:「……加害人不明或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者,為性騷擾事件發生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5條:「
    I 性騷擾之申訴應向申訴時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II 加害人為前項機關首長、部隊主官(管)、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僱用人時,應向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受理後即應進行調查。」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8條第1項:「第六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七日內將所接獲之性騷擾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處理。」
  2.   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5項:「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3.   性騷擾防治法第16條第1項:「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其以言詞申請者,應製作筆錄。」
  4.   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
    I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II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性騷擾防治法第11條第1項:「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雇主、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I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7條第2項:「前項性騷擾事件涉及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情事者,警察機關應即行調查,並依被害人意願移送司法機關。」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5.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7項:「
    VI 短期補習班之教職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或解僱:
    一、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解聘或解僱,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
    VII 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廢止短期補習班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