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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醫事人員發現未滿16歲的少女懷孕來就診時,要向主管機關通報嗎?


是的,要向主管機關通報[1]
性侵害防治法規定醫事人員發現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形的話, 24小時內要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2]。而未滿16歲的少女懷孕,就算少女是合意發生性行為,對方也會觸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3],屬於性侵害防治法的「性侵害犯罪」[4],因此醫事人員必須依法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雖然有部分醫事人員認為,通報義務會破壞醫病信賴關係,而且恐怕會造成未成年人不循正規醫療的管道,反而對懷孕少女身心遭受更大傷害。但考量為了妥善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如果可以讓主管機關及早介入了解,提供相關資源,也是對未成年小爸媽的協助。因此,醫事人員在發現未滿16歲的少女懷孕來就診時,還是要依法向主管機關通報。

關於使未滿16歲的人懷孕的法律責任、醫事人員的通報義務等,可以進一步閱讀:凃秀蕊(2020),《讓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懷孕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去產檢或生產,會被醫院通報嗎?》。

註腳

  1.   衛生福利部衛部護字第1040016069號函(2015/6/17):「……未滿16 歲之兒童及少年不論是否為合意性行為,皆屬法定應通報事項,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倘知悉兒童及少年有該等情事,依法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當無疑義。」參閱:台灣婦產科學會秘書處(2015),《台灣婦產科醫學會會訊》,第225期,頁8-9。
  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
    I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