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你好:
參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的規定,如果勞工從事的工作內容屬於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並且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時,雇主可以不用實施一般體格檢查[3]。
特別休假部分,雇主應比照全時勞工方式按比例計給,換算公式:(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應給假天數=部分工時勞工特別休假天數[4]。
註腳
-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八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外,另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實施前項所定一般體格檢查:一、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二、其他法規已有體格或健康檢查之規定。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第3項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