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你好:
參考行政院會通過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就維護學生權益的部分,規定有:學校主管機關應該對於專案輔導學校辦理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第10條)、學校主管機關對於停辦時仍在校的學生,協助分發到其他學校繼續就讀(第19條)、專案輔導學校停辦時,相關學籍資料的保存(第20條),整理如下[1]:
草案條文內容 | 草案說明摘要 |
第十條 專案輔導學校應確實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學校主管機關應辦理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並得視情況協調其他學校協助其開班授課。 學生有轉學意願者,學校應協助學生辦理轉學事宜。 |
學校主管機關應透過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避免專案輔導學校產生併班上課、違反課程規劃及教學目標等情事,並得視專案輔導學校實際情況,協調其他學校協助開班授課。 |
第十九條 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於停辦時仍在校之學生,應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 前項分發學校選定原則、分發方式、學分抵免、畢業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以大學學生為例,假設一百一十年三月令學校在一百一十學年度起停招,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一百零九學年度時之四年級及三年級學生可在原校畢業,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一百一十學年度時分別為二年級及三年級)則須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 |
第二十條 專案輔導學校停辦時,應將學生學籍資料、教職員工人事資料、學校財產清冊、財務表冊等應永久保存之資料,交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繼續保存。 | 學校停辦後,已無足夠人力保管學生學籍資料,因此應交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繼續保存,以利未來畢業生申請補發畢業證書等事項之辦理。 |
作者整理
同時「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第3條規定,由退場基金補助安置停止招生學校學生,以及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相關費用,例如:學生的補救教學費用、雜費、住宿費、交通補助、其他相關費用。
關於學位的授與,屬於行政機關對於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並且已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行為的本身應該被定性為行政處分[5][6],如果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時,效力繼續存在[7][8][9],假設學校停辦時,則應該由各該主管機關或指定所屬學校,接管停辦學校歷年學生學籍表冊,並受理其學生申請、查詢及核發有關學籍資料[10]。
註腳
-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最後瀏覽日期:109年11月23日。
- 私立學校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得依前項核定之招生總額,為學生之利益,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履約保證保險之保險契約、保險範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私立學校於保險期間內,向學生收取就學費用後,有本法第七十條所定學校停辦、第七十二條所定學校法人解散、第七十八條所定學籍不予承認或其他無法繼續辦學之情事,致學生全部或部分就學費用遭受損失者,保險人應依保險給付基準表(如附件)負賠償責任。」
- 私立學校法第76條第1項規定「私立學校停辦或學校法人解散時,其在校學生,由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
-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6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課程綱要修畢其應修課程或學分成績及格,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學生修業符合本法四十六條規定者,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之規定,發給修業證明書。」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取得錄取資格者,應撤銷其錄取資格,並註銷其學籍,且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其已發給與修業有關之證明文件者,應註銷該證明文件;其已畢業者,撤銷畢業資格及註銷學籍,並通知限期繳回畢業證書,屆期未繳回者,逕予註銷。」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學校停辦時,由各該主管機關或指定所屬學校,接管停辦學校歷年學生學籍表冊,並受理其學生申請、查詢及核發有關學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