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國法律已經定有相關雇主責任抵充的規定
勞工遭逢「職業災害」後,得基於「勞動基準法」[1]、「勞工保險條例」[2]及「民法」[3] 的規定請求相關損害賠償。雇主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以下的規定[4][5]抵充雇主責任,而且因為勞工保險給付年金化後,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4條[6]、同細則第34-1條[7]的規定,理算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額度時,是以勞工的「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間差額,作為雇主須要負擔的差額。
二、中央主管機關及最高法院多採取肯定見解
勞動部認為,勞工發生職災,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為避免雇主雙重負擔,故59條但書規定雇主得予以抵充[8] ,但是補償數額如果有不足的部分雇主仍應補足[9]。
最高法院則認為,雇主既然是為了分擔職災給付風險而投保,並且參酌「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制度設計的理念在分散風險,而不在追究責任,所以雇主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確保其賠償資力,並以保障勞工獲得相當程度的補償,應可由雇主主張類推適用該條規定抵充[10]。
註腳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本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 予以補償。」
- 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一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二項)。」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 勞動基準法第60條規定:「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 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主共 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 勞動基準法第34之1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殘廢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 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 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 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5月6日臺勞動三字第11182號函。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5月7日勞動三字第017674號函。
-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54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