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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7

法庭活動原則上是公開的,在公開案件中,可以要求法庭以直播方式轉播法庭實況,讓一般民眾可以方便觀看嗎?


提問人您好,雖然提問人將本題的領域定為民事訴訟,不過實際上不論是民事、刑事訴訟,或者是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勞動事件等等,其實只要有開庭審理,都有可能公開[1]。以下簡要說明公開的理由,以及如果採取法庭直播,可能會產生的問題。

公開審理的概念介紹
公開審理
所謂的「公開審理」,是說法院的裁判,需要透過公眾來監督,達到維護司法公信力、避免司法機關的裁判受到不當因素的影響[2],是一種民主價值的展現。
不過,公開審理也是有界限,如果有些人旁聽時在旁邊大聲喧嘩、舉牌聲援或抗議,這類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是會被請出法庭的[3]
法庭活動不公開的狀況
但有些狀況下,因為案情不適合公開,所以法院的裁判是不開放旁聽的。例如保護令的聲請程序[4]、涉及營業秘密[5]、涉及性騷擾的勞動事件[6]、性侵害犯罪[7]、各類的家事事件[8]等等,情況相當多,不勝枚舉。而這些案件也不見得是一概禁止旁聽,如果是被害者家屬、家長等人,在不妨害案件進行與法庭秩序的情況依舊可以旁聽[9]
法庭直播有助於公開審理嗎?
前面提到,公開審理的目的是希望能夠維護司法公信力、避免裁判受不當影響,那開放法庭直播會有什麼好處嗎?又可能會有什麼後果呢?
目前旁聽者在法庭上可以做什麼呢?
按照現有規定,法庭開庭時,在庭的人不可以鼓譟、攝影,要進行錄音、錄影,需要獲得審判長的同意[10]。而例如有些需要做法庭觀察報告的學生,要作筆記時也需要經過同意,所以原則上不能開直播。
開直播可能產生的問題
法庭審理時開直播,似乎更能夠體現公開審理原則的目的,而法院開庭審理的直播,也曾有先例[11]。那究竟開放直播會有什麼問題呢?以下簡要參考部分投書意見,以及筆者的一些想法做討論。
曾直播的案件,都沒有涉及到事實審理
首先要先澄清的是,目前曾做過直播的法庭活動,主要都只有針對法律上的爭議,或者是公布釋憲的結果。而跟事實調查有關的過程,應該還沒有直播的先例。而事實調查就必須要讓原被告、證人、鑑定人陳述意見,進行攻防,甚至有時候會在法庭上吵架,而這些情況是不是真的適合直播,有待釐清。
已經有錄音、錄影、筆錄可以保存證據
從保存證據的目的來說,現行規定已規範法院進行審理的過程,需進行錄音並可於必要的時候錄影[12]。而錄音錄影的目的是在於保全證據,在事後可以確認審判筆錄的內容是否正確,判斷法院在審理過程有沒有違反程序等等。
可能侵害程序參與者的權利
首先,例如以刑事案件來說,受到審判的被告不盡然會被判有罪,而可能是無辜的被告。但是在開放直播的壓力下,可能會讓更多人認得被告的面貌、並且傳達出更大的壓力,在社會上形成未審先判的壓力。除了可能造成審判者壓力之外,也可能讓被告踏出家門,就會遭到民眾的注目禮。即使後來獲判無罪,「啊就是那個被告殺人罪的」這樣的標籤,也可能如影隨形的跟著被告,對於他的名譽可能會產生難以回復的影響[13]
再來,所有程序參與者,包含被告、證人、鑑定人等,在陳述的過程中可能會另外披露案外案、涉及第三人隱私的內容(例如被告與被害人的身體特徵、當事人的健康狀況等);甚至是相貌俊美或姣好的程序參與者,可能會引發觀看直播者肉搜的行為;又或者是在直播壓力下,程序參與者面臨更大的心理壓力,會無法正常陳述[14]。這些都會對於程序參與者的人格、名譽造成影響,甚至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疑慮,也可能影響到審判程序的進行。
散播出去的影像將很難管理
如果相關的直播影像進一步外流,則可能會面臨如何將有疑慮的內容下架,以及平台業者責任等問題。如果對於程序參與者的權益造成傷害,可能還是很難用法律手段來彌補傷害。
結語
雖然在司改國是會議當中,倡議者也針對法庭直播的範圍跟條件做出限制,針對選舉、貪瀆、弱勢族群、食品安全、環保、稅法等議題做直播[15]。但前面提到的待解難題依舊需要考慮。以現行規定跟法庭環境來說,應該仍不適合直播法庭實況讓民眾觀看。

延伸閱讀:
林志潔(2017),〈林志潔觀點:網際網路與法庭直播〉,《風傳媒》。
莊勝榮(2017),〈【專文】法庭直播只是噱頭!不改善源頭,只改革下頭,恐淪為豬頭!〉,《民報》。
盧禮賓(2017),〈法庭直播爭議大 司改國是分組會議決議還有得喬〉,《上報》。

註腳

  1.   法院組織法第86條:「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2.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40號刑事判決:「刑事訴訟採行公開審理原則,除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其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法院組織法第86條定有明文。亦即法院之裁判,係透過公眾之可監督性,以達到維護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機關之責任及防止不當因素干涉裁判之目的。」
  3.   法院組織法第91條:「
    I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II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III 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3項:「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5.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1項:「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
  6.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I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II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勞動事件法第32條第4項:「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所生勞動事件,法院審酌事件情節、勞工身心狀況與意願,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利用遮蔽、視訊等設備為適當隔離。」
  7.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8條:「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法官或軍事審判官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被害人同意。
    二、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8.   家事事件法第9條:「
    I 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
    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三、法律別有規定。
    II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9.   法院組織法第87條:「
    I 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II 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10.   法院組織法第90條:「
    I 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
    II 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
    III 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IV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11.   例如自由電子報(2017),《最高法院為王光祿破例 首度網路直播開庭》;上報(2020),《【直播】性侵犯強制治療釋憲案 大法官言詞辯論庭》等等。
  12.   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2項:「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
    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1項:「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條:「
    I 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及家事、少年保護事件於法院內開庭時,應予錄音。其他案(事)件有必要錄音時,亦同。
    II 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
  13.   林志潔(2017),〈林志潔觀點:網際網路與法庭直播〉,《風傳媒》;莊勝榮(2017),〈【專文】法庭直播只是噱頭!不改善源頭,只改革下頭,恐淪為豬頭!〉,《民報》。
  14.   莊勝榮(2017),〈【專文】法庭直播只是噱頭!不改善源頭,只改革下頭,恐淪為豬頭!〉,《民報》。
    甚至也不能排除法律從業人員可能用較誇張的方式陳述,達到觀眾支持、進而將輿論轉為對己方有利的狀況。
  15.   盧禮賓(2017),〈法庭直播爭議大 司改國是分組會議決議還有得喬〉,《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