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常說的偷東西,會成立什麼犯罪呢?
偷別人的東西,在法律上叫做「竊取[1]」別人的動產。意思是沒有經過別人的同意,取走別人的動產(例如皮夾、手機等實體的財物[2])。
以本題來說需要強調的是,沒有經過東西的所有人或持有人的「同意」,而把別人的東西取走,就可能成立刑法上的竊盜罪。
偷別人的東西,在法律上叫做「竊取[1]」別人的動產。意思是沒有經過別人的同意,取走別人的動產(例如皮夾、手機等實體的財物[2])。
以本題來說需要強調的是,沒有經過東西的所有人或持有人的「同意」,而把別人的東西取走,就可能成立刑法上的竊盜罪。
偷接別人的電會被處罰嗎?
但是一般我們對於竊盜罪的理解,似乎只限於看的見也摸的著的實體物品,那如果是偷接別人家的電來煮飯[3]、幫電動自行車充電[4],等於讓別人幫自己負擔電費,而有損失,這種情況該怎麼處理呢?
刑法上對於雖然沒有實體,但依然是人類可以控制、利用的能量,例如電能、熱能等能量,還是規定成可以被竊取的對象[5]。也就是說偷接別人的電,還是會成立竊取電能罪。
至於如果是「鑿壁偷光」、「鑿壁偷冷氣」的狀況,挖牆讓隔壁的光或冷氣透進自己的住宅或房間,會不會是犯罪呢?部分的法院實務認為,具有物理上的管理可能性、可移動、具有價值,就屬於可被竊取的能量,所以如冷氣、冰箱發出的冰冷氣體,或是電磁爐蒸烤的能量都是[6]。不同的見解則認為,只有能量本身才是竊盜罪的對象,而能量轉化之後產生的效益不算[7]。所以挖破牆壁享受隔壁的光或冷氣,不會成立竊盜罪(當然挖破牆壁本身可能另外有毀損罪[8]的問題)。
但是一般我們對於竊盜罪的理解,似乎只限於看的見也摸的著的實體物品,那如果是偷接別人家的電來煮飯[3]、幫電動自行車充電[4],等於讓別人幫自己負擔電費,而有損失,這種情況該怎麼處理呢?
刑法上對於雖然沒有實體,但依然是人類可以控制、利用的能量,例如電能、熱能等能量,還是規定成可以被竊取的對象[5]。也就是說偷接別人的電,還是會成立竊取電能罪。
至於如果是「鑿壁偷光」、「鑿壁偷冷氣」的狀況,挖牆讓隔壁的光或冷氣透進自己的住宅或房間,會不會是犯罪呢?部分的法院實務認為,具有物理上的管理可能性、可移動、具有價值,就屬於可被竊取的能量,所以如冷氣、冰箱發出的冰冷氣體,或是電磁爐蒸烤的能量都是[6]。不同的見解則認為,只有能量本身才是竊盜罪的對象,而能量轉化之後產生的效益不算[7]。所以挖破牆壁享受隔壁的光或冷氣,不會成立竊盜罪(當然挖破牆壁本身可能另外有毀損罪[8]的問題)。
在問題中提到的場所充電,會成立犯罪嗎?
前面提到,如果是接別人的插座使用電力,也可能有竊取電能罪的問題,會不會成立犯罪有個很重要的問題是:「別人有沒有同意我們充電呢?」。
前面提到,如果是接別人的插座使用電力,也可能有竊取電能罪的問題,會不會成立犯罪有個很重要的問題是:「別人有沒有同意我們充電呢?」。
使用學校的插座充電
如果是住在學校的宿舍,是以電力卡或者帳單的形式繳交電費,則因為充電是要自行負擔電費的,所以不會成立犯罪。如果是在學校的教室或系館當中,一般來說學校應該還是會同意讓師生充電使用電腦、手機[9]。但如果學校有禁止使用特定地點的插座來充電,或者是禁止使用大量的電力(例如針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挖礦」行為,非常耗電[10]),執意充電或利用學校用電挖礦的人還是可能成立犯罪的喔。
如果是住在學校的宿舍,是以電力卡或者帳單的形式繳交電費,則因為充電是要自行負擔電費的,所以不會成立犯罪。如果是在學校的教室或系館當中,一般來說學校應該還是會同意讓師生充電使用電腦、手機[9]。但如果學校有禁止使用特定地點的插座來充電,或者是禁止使用大量的電力(例如針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挖礦」行為,非常耗電[10]),執意充電或利用學校用電挖礦的人還是可能成立犯罪的喔。
在速食店、便利商店等商家充電
如果是在店家充電,同樣是看店家有沒有同意讓人充電。如果店家同意進門消費的顧客充電,就不會構成犯罪;但如果是沒有消費的人進到店家充電,經過店家勸阻卻還是要充電的話,就可能成立犯罪。
店家如果有直接限制充電的時間,或明確標示禁止顧客使用插座充電,那一旦逾越了店家同意的範圍充電,也還是可能成立犯罪。
如果是在店家充電,同樣是看店家有沒有同意讓人充電。如果店家同意進門消費的顧客充電,就不會構成犯罪;但如果是沒有消費的人進到店家充電,經過店家勸阻卻還是要充電的話,就可能成立犯罪。
店家如果有直接限制充電的時間,或明確標示禁止顧客使用插座充電,那一旦逾越了店家同意的範圍充電,也還是可能成立犯罪。
延伸閱讀:
蔡文元(2020),《竊盜罪的介紹》。
註腳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至於如果是偷偷佔據別人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則另外有刑法竊佔罪的問題,見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簡字第124號刑事判決:「未經甲◯◯之同意,單獨徒手架設延長電線,並將上開延長電線另一端插頭插入住處外之供電插座內,再將其所有電鍋之電線插頭及手機充電插頭插入上開延長電線插座,以此方式竊取甲◯◯上開住處之電能,供己使用該電鍋煮飯及為手機充電使用。」
- 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589號刑事判決:「甲◯◯與乙◯◯為鄰居,甲◯◯意竟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5月23日上午10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乙◯◯居所騎樓,趁無人注意之際,以自備之充電延長線,將其持用之電動自行車,連接該騎樓之電源插座,以竊取乙◯◯所管領之電能,至同日中午12時15分員警到場處理時止,所竊取之電能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56號刑事判決。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0號刑事判決:「竊盜罪客體之動產,在概念內涵內應具有:①物理管理可能性。②價值性。③可移動性。所謂物理管理可能性,指動產,不以有體物為限,祇須人力可能加以管理支配者,即足當之,因此電氣、熱能及其他能量,雖為無體物,祇須人力得予以管理支配,均得視其為動產。除電氣本身外,其因使用電氣而轉換之電能,如冷氣機之冷氣、冰箱之冷凍及電磁爐之蒸烤等電能,均得以動產論。自刑法第323 條之規定觀之,能源之種類,除電能與熱能外,尚有『其他能量』之概括性規定,所謂『其他能量』,仍須以人力可能管理支配者,始能以動產論(參照甘添貴著『體系刑法各論』第二卷第9 至30頁)。」
- 參考許澤天(2020),《刑法分則(上)財產法益篇》,頁59。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例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44號刑事判決:「……而被告所為僅係翻越牆垣進入校園內為自己使用之手機充電,……。」是校外人士翻牆侵入校園充電,被判處竊取電能罪的案例。
-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28號刑事判決:「甲◯◯、乙◯◯經營虛擬貨幣萊特幣、比特幣礦場,以礦機設備『挖礦』取得虛擬貨幣轉售營利,為減少電費支出降低成本,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電犯意聯絡,於民國107年7月10日,委託不知情之丙◯◯向不知情之丁◯◯承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建物),再私自從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所有之接戶線,架設不經電錶之導線6條進入系爭建物,而自107年8月15日起,經由該6條導線輸入電能,供系爭建物內之礦機118台、WIFI分享器1台、路由器9台、筆記型電腦1台運作,每小時運轉總用電118瓩(即每小時118度),每日用電約22小時,以此方式竊取電能迄108年12月9日,共計竊得125萬1272瓩之電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