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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6

請問被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後來申訴成功撤銷罰單,是否可對檢舉人提告民事精神賠償或誣告?

匿名(一般會員) 車‧交通交通規則 2020-11-25 13:34

可以向檢舉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嗎?
並不是遭檢舉交通違規、後來成功申訴撤銷罰單,就可以直接推論檢舉民眾是惡意檢舉。檢舉民眾如果不是刻意長期、大量的檢舉,造成被檢舉人為了申訴付出的勞力、還有精神上的痛苦,而只是檢舉一次但遭被檢舉人申訴成功撤銷的話,檢舉民眾是不會有民事責任的。即使是大量的惡意檢舉,也必須要被檢舉人舉證說明自己因此受到名譽與精神上的損害,才有辦法求償[1]
檢舉人可能成立刑法誣告罪嗎?
刑法誣告罪的要件,是試圖讓他人受到刑事追訴處罰,或者公務員的懲戒處分,並且故意無中生有的虛構事實,向負責刑事追訴或公務員懲戒的公務員申告,才會成立誣告罪[2]
首先,檢舉交通違規不涉及刑事處罰或公務員懲戒,所以不會符合誣告罪的要件;就算真的涉及刑事處罰或公務員懲戒,如果檢舉人不是明知被檢舉人沒有違規,惡意檢舉或捏造證據陷害被檢舉人,那也還是不會成立誣告罪。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
劉嘉宏(2020),《認識誣告罪》。
喬正一(2020),《刑法誣告罪面面觀》。

註腳

  1.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
    I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李侑餘(進階會員) 2024-03-14 15:58:37
檢舉人沒有法源可以使用,本來就違法,警察單位怎麼可以接受違法者的檢舉?可以反告檢舉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