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臉書公布,自12月1日起至明年2月28日間——啟動「秋冬防疫專案」,其中引發合憲與合法性爭議的為第一點的「邊境檢疫」措施,該措施要求「所有」入境旅客,不分「本國」與「外國」人、來台目的,於境外「登機前」須附3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始可登機來台。
該公告並指出,這個限制國人登機的工作將由「交通部督導各航空公司」執行。也就是說,就算是我國國民,不論有無症狀,都必須自行在國外設法取得COVID-19 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如果來不及取得登機前三日的報告,或者是呈現陽性反應(不論是否為偽陽性),一律不能登機回國。
新聞網址: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amp/story/12626/5042674
問題1:衛福部「公告」之行政行為,是否為「法規命令」?其法律依據為何?
問題2:該公告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
問題3:依釋字443號、558號、690號相關大法官解釋檢視,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是否有違憲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