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你好:
參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的規定,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的調查處理,並不受司法機關決定拘束[1]。
接續上面的說明,立法者當初有這樣的想法,主要是參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規定認為[2],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後,並確認校園霸凌事件為屬實時,考量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權責並不相同,學校主要目的,並不是要追究行為人在法律上的責任,因此,學校整體調查處理程序,不應該受到個案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的影響[3],而當事人如果提起刑事、民事訴訟時,則應由法院對接提出標的做實質的審理。
註腳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3條第1項規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8條第1項規定「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3條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