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拍攝的場合、內容是否「不欲人知」
若該場合涉及他人之機密(商業機密等﹒.﹒.)或裸照等等,而以攝影、錄音等設備將其記錄下來
則可能構成 刑法315條 妨害秘密罪[1]
貳、拍攝內容為他人隱私部位者
則同樣構成妨害秘密罪外,將其散佈於網路上亦可能涉及 刑法 235 條 散布猥褻物品罪[2]
可參照 李昕所著之《在網路上散布他人裸照,可能構成什麼犯罪?》
參、散佈他人照片所涉之民事責任
是對於他人「肖像權」之侵害,被侵權人得以要求除去其侵害
在於損害賠償上,普遍較難以量化該價值且在舉證上也有困難 因此精神慰撫金也難以求償。
可參照 江皇樺所著之 《什麼是肖像?什麼是肖像權?被拍下照片並放到網路上,可以請求賠償嗎?》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