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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7

請問跟老闆請謀職假的時候,需要提供什麼證明嗎?如果只是花時間看職缺,老闆可以拒絕謀職假嗎?


不知道請謀職假的話,是不是一定要有面試證明才可以呢?

如果這個時間,只是用來尋找適合的職缺的話,還可以請謀職假嗎?還是說老闆可以拒絕這樣的謀職假呢?

謝謝


詢問人你好:

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即勞動部)的說明,雇主原則上可以請勞工提出謀職相關證明,但如果勞工確實有客觀上舉證的困難,並且已經有辦理謀職當日的請假手續時,雇主不可以貿然拒絕給假,除此之外,假設勞資雙方對這部分另有約定時,則依照雙方約定的形式辦理[1][2],如果雇主拒絕給假,最高可被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3]

另外,針對勞動基準法規定[4],謀職假的請假時間,以「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即勞動部)的說明,指的是每「七日」中勞工可以請假二日外出另謀工作,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時,因為在計算上,仍然屬於另一個「七日」內,所以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的權利,但如果剩餘日數只剩一日,則勞工只能再請一日謀職假[5],相關文章也可以參考《謀職假是什麼?該怎麼請?》。

註腳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0月11日勞資2字第1000088264號函。
  2.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3.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4.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 年 10 月 17 日勞資 2字第 0950105136 號令